擅自改變耕地用途 獲刑一年并被判恢復耕地原貌
作者:戴琳 發布時間:2014-07-29 瀏覽次數:552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
然而此后,王某自認為承租土地種植樹木成活率低,不適宜種植樹木,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便擅自違反協議約定,改變土地用途,陸續在租用耕地上鋪墊亂磚、砂礫并壓實平整,陸續架設變壓器、搭建簡易房、建造鋼結構廠房等。此外,王某還先后將部分承租耕地分別租給從事廢塑料回收的程某、經營軋石場的俞某、從事廢鐵回收的江某以及從事熔鋁生意的房某。這四人又分別用建筑垃圾、亂磚、砂石等平整相應租得的地塊,并在其上搭建了房屋或堆放器械,從事非農業建設等經營活動。王某則從中獲取租金收益25000元。
法院還查明,2013年4月,江陰市國土局向被告人王某發出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和《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王某“限期7日內拆除違法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但王某未按期進行拆除整改。后江陰市國土局對違法用地進行現場勘測,認定被告人王某非法占用耕地53余畝。2013年10月,江陰市農林局組織專家組對涉案土地進行現場勘查,作出“該地塊土壤被嚴重破壞,種植功能喪失”鑒定意見;同月,無錫市國土資源局出具認定意見書,認定“原有耕作層種植功能喪失且難以復原,耕地被嚴重破壞”。
2013年9月案發后,被告人王某及其家屬已經拆除了非法占用的耕地上的建筑物,并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平整恢復。
本案中,涉案土地的性質一度成為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辯護人對起訴指控涉案地塊為耕地提出辯護意見,認為根據江陰市國土局土地利用規劃審查表,涉案土地列入2006—2020年規劃允許建設區,該地塊在2012年經地籍變更登記后才明確為耕地,在2010年5月蒼山村委出租給王洪炳時尚不屬于耕地。然而法院查明,國土部門將地塊被列入“允許建設區”,僅能證明該地塊經審批后可以改變為建設用地,但在未經審批的情況下,其土地性質仍為耕地。2009年底,無錫市國土局確認涉案地塊為新增耕地,地類也由開發整理前的“建設用地(采礦地)”變更為“農用地(旱地)”,因此,應當認定該地塊自
而根據法律規定,未經相關部門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否則將承擔將應的法律后果。該案主審法官黃劍介紹,被告人王某非法占用農用地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鑒于王某有自首情節,加上其在案發后積極進行土地復墾和修復,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現,因而在對其宣判有期徒刑一年的同時,緩刑一年。然而另一方面,如何對被損毀耕地進行復墾成為本案的關鍵問題。
法院受理該案后,經江陰市國土局委托無錫萬方土地規劃勘測有限公司編制了《土地復墾項目實施方案》,并向被告人王某進行釋明,實施該復墾方案有兩種方式可供選擇:一是按照實施方案制定修復計劃,在法院、檢察院、國土部門和當地村委監督下,限期進行復墾并達到耕地標準;二是委托第三方專業公司進行復墾,所需費用由王洪炳承擔。被告人王某自愿選擇了第一種方式,根據編制方案制定了復墾計劃并經法院批準實施。之后,被告人王某對毀壞土地進行了第二次深化復耕,采取了購置熱土回填土層、平整表土機械翻耕、挖設溝渠和田間路埂等具體措施。
案件審理中,檢察機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恢復被破壞土地原狀。
鑒于被告人王某積極修復被損毀土地,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并經國土部門評估,有望使涉案土地修復達到耕地標準,法院最終對檢察機關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判令被告人王某應按照無錫萬方土地規劃勘測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編制的《原蒼山磚窯廠(王洪炳占用)地塊土地復墾項目實施方案》的要求,繼續采取清理耕地雜物、覆土翻耕平整、建設田間路網、改良土壤結構等措施,對位于江陰市原利港鎮蒼山村其毀損的50余畝耕地繼續進行修復,并達到國家規定的耕地標準,并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三個月內完成。如逾期未完成修復或經驗收未達標,法院將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土地復墾,所需費用由被告人王某承擔。
“本案的積極意義在于探索生態修復司法理念,建立生態修復機制。”該案審判長韓仁波介紹,“根據法律規定,公民由于過錯侵害集體的財產造成損壞的,應當承擔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的民事責任。以往審理類似污染環境的案件,法院一般會判令環境污染者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由第三方對被污染的環境進行修復。本案基于實際案情考量,判令被告人自己予以修復。從目前修復的情況看,這樣的判決是可行的,并可以取得預期的修復效果。”
“這是江陰法院第一起判決自行修復的破壞環境資源的案件,具有重要意義。環保合議庭為此作了很多的努力。這也是近年來法院不斷增強環境資源司法力度的一個體現。我們一直堅持保護優先、注重預防、損害擔責的原則,加大對污染環境和破壞資源行為的懲處力度,努力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江陰法院王立新院長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