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包”不是愛
作者: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4-07-29 瀏覽次數:561
俗稱的“頂包”其實是包庇,我國刑法對此有明文規定,刑法第三十一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第二款規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但是在生活中,“頂包”的現象卻屢屢發生,且舉以下幾個案例:
案例一:2013年10月在328國道姜堰段,發生一起車禍,一輛轎車撞倒一位老人,交警到現場后發現坐在副駕駛位置的是一個男的。一會兒從事故現場東邊走來一個女的,手上還攙著一小孩,對處理事故的交警講,車是她開的,但當交警問她事故是如何發生的,她卻支支吾吾說不出個所以然,然后夫婦二人以下雨為由,向交警提出要進入警車內避雨,交警同意其要求,約十五分鐘后,二人一同下車,女的一口咬定是她開的車,由于該路段沒有監控,又沒有目擊證人,讓交警十分為難,之后,警察上車忽然發現警車上的執法儀一直在工作狀態,夫妻二人在車上的談話被真實地記錄下來,在事實和證據面前,酒后駕車的袁某終于承認犯罪事實,據交警為袁某的酒精檢測為226.83mg/100ml,屬醉駕。
案例二:2013年9月,廣西一男子在路遇交警查車時,突然急剎,并調頭開溜,交警根據經驗發現問題,隨即開警車將其逼停在路邊,就在交警上前查問之時,坐在副駕駛的女子忽然起身與坐在駕駛位的丈夫調換位置,后據男子交待自己當晚在朋友家吃飯,喝了幾杯啤酒,已有四個月身孕的妻子擔心老公酒駕被抓,才公然頂包。
案例三:2013年12月某夜在廣東潮州發生一起交通逃逸致死案,事后一個許姓男子向警方自首,稱事故是他造成的,但許多細節卻前后矛盾,處理事故的交警調出此車在離開某酒吧的錄像后,發現駕車者并非許某,而是朋友林某,至此真相大白,二人皆受到法律的處罰。
在我國此類現象層出不窮,究其原因,一是自控力不強,經不住朋友勸說;二是心存僥幸,以為可以蒙混過關;三是對酒駕的危害認識不足,醉酒駕車本來就違法,而事故之后的頂包更是對法律底線的挑戰,當然要付出更大的代價。有些人之所以頂包,往往是出于感情用事,對頂包的法律后果認識不足,在出事后被處罰才后悔晚矣,這其實不是愛,而是害,不光害己,也害人,既害路人,也害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