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執行人購買高鐵票被拒 法院失信“黑名單”顯威力
作者:何玉南 潘飛 發布時間:2014-07-29 瀏覽次數:725
一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當事人就要面臨受到信用體系的懲戒。日前,宜興法院就成功執結一起被執行人被納入失信者名單的案件。
該案申請人某公司于
7月初,被執行人張某出差內蒙古想回宜興,結果前往車站購高鐵票時被告知其是失信“黑名單”中人物,不能購買高鐵票出行。出行受阻的張某終于意識到法律的威懾力,主動電話聯系執行法官,并向執行法官道歉。日前,張某已全部履行完義務。鑒于張某拒不履行的行為,宜興法院對其作出了罰款500元的決定。
自今年三月份來,宜興法院已發布失信被執行人119人,目前,受到震懾已全部履行完畢的5件,部分履行的7件。宜興法院副院長翟一平介紹說,“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這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主要目的所在,信用懲戒并不是由法院直接來進行,而是由法院將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通報給相關部門,由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懲戒。如商業銀行在貸款審查時,信用評價就是非常重要的一項評估指標。像本案中,就是限制其高消費,乘飛機、坐高鐵等,張某長期在外跑業務,對其造成了很大的不便,這樣我們“促執行、促誠信”的目的就達到了。只要被執行人履行了義務,我們法院會將其在失信‘黑名單’中刪除。”
法律銜接:
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以下情形之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規避執行的;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違反財產報告 制度的;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