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還記得六年前剛剛競標競得昆山市某國有菜場的租賃權的情景,欣喜若狂的他設想要大干一番,卻沒有想到經營菜場的將要種種困難,如今因為他交不起租金被訴至昆山法院。近日,昆山法院依法審結了該案。

 

200810月,徐某與昆山市某食品肉類有限公司簽訂了關于某國有菜場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三年,總租金近224萬元。合同簽訂后,徐某支付了部分租金,昆山市該食品肉類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將菜場租賃給徐某使用。在徐某租用菜場的剛開始時,菜場的生意還算紅火,徐某也按時繳納租金。可是一年以后,徐某感覺菜場的生意越來越不景氣,分析原因時突然想到,在這一兩年的時間里,自己租賃的菜場附近陸續有像歐尚超市這樣的幾個大型超市開張營業,很多人選擇了去附近的超市購買蔬菜,再加上全市衛生城市檢查也一定程度上影響到菜場生意。在第三年的租賃期滿時,徐某的菜場獲利微薄,已無力償還租金。面對該食品肉類有限公司屢次討要租金,徐某干脆拒絕支付剩余大部分租金。雖然該食品肉類有限公司為此多次與徐某進行溝通,徐某還是以菜場沒有生意為由,拒絕支付。無奈之下,該食品肉類有限公司遂將徐某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與某公司簽訂的菜場租賃協議合法有效,該食品肉類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義務,將菜場租賃于徐某使用,因此,徐某應依照合同約定支付剩余租金738000元,并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說法:建立在自愿、平等基礎上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現,因此,合同簽訂后,合同雙方按照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本案中徐某與該食品肉類有限公司公司自愿達成租賃協議,簽訂租賃合同。該食品肉類有限公司公司已按照合同的約定將菜場整體租賃給徐某使用,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因此,徐某亦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相應的租金,而不應在合同沒有相應約定的情況下,以租賃菜場期間盈利微薄為由拒絕支付租金。法官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市場投資有風險,因此,在投資時應綜合予以考慮,避免因周邊情況的變遷致使自身投資不能獲得預期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