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管教嚴厲 兒子懷恨在心長大后拒絕贍養
作者:王思思 發布時間:2014-07-29 瀏覽次數:572
張某系沈某的父親。近日,張某一紙訴狀將自己的兒子沈某訴至昆山法院,要求其履行贍養義務。昆山法院經調解無果后依法作出判決沈某要依法履行贍養義務。
其實張某早年育有兩個兒子,沈某是他的大兒子,另有一個小兒子早在三歲時就被送人了。張某與前妻離婚已經有很多年,據張某稱“我的小兒子三歲時我就將他送人了,戶口從小已經遷到別處。大兒子沈某自小經我精心培養,現在生活條件也很好,我如今老了、已經沒有工作能力,身體也不好,只剩沈某這么一個兒子,我要求沈某每月支付我1000元生活費,另外我今后生病也要求他一并承擔醫療費用。”
一般對于此類案件,法院都會力圖調解,這樣既能化解矛盾、解決問題,又不會影響這對父子今后的關系。可是,沈某非常抵觸自己的父親,不愿意接受調解,只是給法院郵寄了答辯狀一份,法院只能按照正常流程缺席審理。答辯狀中沈某寫道:“我小的時候經常被父親打罵,成年后都是靠自己努力創業,從未得到父親的任何幫助。父親與母親離婚時有存款、有房子,但贍養老人是我的責任,我只請求法院酌情依法判決!”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張某早年確實如沈某所說在昆山市蓬朗鎮有兩套房屋,是其動遷所分到的房屋,房屋產權歸張某所有。當時動遷分到兩套房屋,2011年張某就將其中一套房屋賣掉,得房款44萬元,其中19萬元交給動遷辦用來結清兩套房屋的房款,剩余的用來裝修另一套房屋和生活開銷了,款項已經全部用完。如今張某哭訴“當時賣房子所得的款項我也有部分是用來買醫保和社保的,可是如今800多元的社保根本不夠我生活所用,我現在再也沒有其它收入來源了,已經超過了退休年齡,也沒有辦法再出去工作!現在一個人生活,頸椎炎比較厲害,胳膊抬不起來,要經常性的針灸拔罐才行。”根據張某起訴時要求沈某每月支付贍養費12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扣除張某的養老金收入800元后,沈某每月支付張某400元,今后張某生病就醫所產生醫療費扣除社保機構可報銷部分后其余費用由沈某負擔。
法官提示: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持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權力。父親的愛是無言的、嚴肅的、剛強的…它藏在粗糙的雙手中;它就像白酒,辛辣而熱烈;它就像一把傘,總在有雨的天里為你撐起!好好愛自己的父親,不要說他曾打過你罵過你,沒有誰可以一夜長大成人,他教會你的何止是“走路”和“吃飯”!法律可以判令你的撫養費,可是法律判令不了你對他的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