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麗娟和唐建國是一對再婚夫妻,兩人共同生活十年后才補辦了婚姻登記手續,此時繼女小施已經成年,那小施是否享有對繼父唐建國遺產的繼承權呢?近日,啟東法院一審對施麗娟母女與繼女小唐關于繼承唐建國遺產的糾紛案件進行了審理,認定小施享有繼承權,并對唐建國的銀行存款在各繼承人之間作了依法分割。

 

1953年出生的施麗娟是啟東匯龍鎮人,1992年丈夫去世后,她與13歲的女兒小施相依為命。后經人介紹,認識了同是喪偶、獨自撫養15歲女兒小唐的唐建國,兩人結為再婚夫妻。施麗娟帶著小施進入了唐家,并將兩人的戶口遷了過去。再婚家庭磕磕碰碰,一晃十年過去了,200211月,施麗娟和唐建國在民政局補辦了婚姻登記手續。以為從此永是一家人,誰知2013年唐建國病故后,施麗娟母女就和小唐因遺產分割發生矛盾,還鬧到了法院。

 

法庭上,施麗娟和小施訴稱,施麗娟和唐建國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部分銀行存款被小唐從銀行取出,占為己有,未取出的部分存款和操辦唐建國喪事的結余款均在小唐處。而小唐辯稱,施麗娟和唐建國辦理結婚登記時,小施已經成年,沒有證據證明小施與唐建國形成繼子女關系,小施沒有權利要求繼承分割遺產。

 

法院認為,原告施麗娟與被繼承人唐建國雖然在20021122才辦理結婚登記,但根據原告陳述,及兩原告在1992年就將戶口遷至唐建國戶籍地的情況來看,原告施麗娟與被繼承人唐建國在1992年即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此時原告小施13周歲,結合1997年建房審批時登記的家庭成員情況,足以認定原告小施(繼子女)與被繼承人唐建國(繼父母)之間已經形成了扶養關系,原告小施系唐建國的繼承人,有權繼承唐建國的遺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繼承人唐建國生前與原告施麗娟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的銀行存款合計195513.61元,該款應系雙方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在分割被繼承人遺產前,應先將共同財產中的一半,即97756.80元分出,為原告施麗娟個人所有,其余97756.80元作為被繼承人唐建國的遺產,在本案各繼承人間依法進行分割。根據法律規定,法院依法在各繼承人間(包括唐建國母親)平均分配,即每人各得24439.20元。(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文中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