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離婚 養子撫養雙方共擔責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4-07-28 瀏覽次數:545
夫妻婚后未能生育小孩,后領養一女,后因感情不和,要求離婚,近日,射陽縣人民法院對該起離婚糾紛一案做出判決。
妻子翟某與丈夫劉某于
庭審中翟某訴稱:因做宮外孕手術喪失生育能力,丈夫開始對原告辱罵甚而毆打,致使雙方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妻子曾于2013年訴訟離婚,現再次訴訟要求離婚,并要求養女隨原告生活,被告作為養母同樣承擔撫養義務。
被告劉某辯稱,雙方雖未生育小孩,但感情仍然較好,雙方共同領養一女,感情未破裂,故請求判決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翟某與被告劉某系自主婚姻,雙方本應珍惜夫妻感情,共建共享幸福家庭,原、被告因事發生矛盾后缺乏溝通交流,沒能互敬互諒,致夫妻關系不睦,原告曾訴訟離婚,被判決不準予離婚后,夫妻關系未能得到改善,現原告再次起訴離婚,且態度堅決,可以確認原、被告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綜合考量原、被告現狀及小孩生活習慣及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長環境等因素及小孩意愿,女孩劉家雙隨被告劉國山生活為宜,原告支付撫養費。遂判決原被告離婚;收養女孩隨被告劉某生活,原告翟某每月貼補養女撫養費360元,此款限于每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