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在施工路段覆蓋上一層白布用于保養,途經該路段的一輛電動車跌入白布下的無蓋窨井,導致車主受傷。日前,吳江法院審結了這起健康權糾紛案,判決電動車主承擔主要責任。

 

去年4月,蘇州市吳江區一家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承攬了松陵鎮鱸鄉南路改造工程。該工程公司在道路一側瀝青鋪設完畢后,蓋上一層白布用以養護,將路面上一個無蓋的窨井也同時蓋在布下,且未在窨井附近設立警示標志。但該工程公司為防止行人進入,在施工地段兩端豎起改道通行的指示牌,并用塑料隔離墩作為路障加以隔離,但塑料隔離墩之間尚留有將近一米的較大空隙。616,市民小李下班后像往常一樣駕駛電動自行車回家,途經施工路段時遇到堵車,看到有不少行人在養護路面的白布上行走,小李便駕車穿過塑料隔離墩進入養護路段。沒開多少路,小李的電動車陷入白布覆蓋下的窨井中,自己也從車上摔落倒地,滿臉是血,無法動彈。后經蘇州大學司法鑒定所鑒定,已構成頸部功能障礙十級傷殘。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小李在正在施工且設置了隔離護欄的未通車路段駕駛電動車,對路面情況疏于觀察,未按規定謹慎駕駛、安全駕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具有重大過錯。被告工程公司對路障的管理不夠,導致原告駛入,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最終法院根據責任比例,判決工程公司賠償小李醫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全部損失的30%,共計3萬余元。

 

法官提醒: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施工、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施工方應加強防范措施,履行危險防范義務。市民也應遵守交通規則,認真觀察路面情況,謹慎安全駕駛,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