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是很多人都知曉的公理。而本案原本有理的債權人章某某竟伙同他人,堂而皇之地采取違法犯罪的手段劫取債務人的錢財,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殊不知,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劫財者終究沒有逃脫法律的懲處。

 

近日,鹽城市亭湖區法院就審理了這起案件,并作出一審判決:1、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2、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3、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20139月期間,章某某因文某某借了自己幾萬元錢不還而大喪腦筋,經多次找其討要,文某某均無還款誠意,且避而不見,連電話都不接,使得章某某對文某某憤恨不已。于是在當月27日下午,章某某在無奈中想了個辦法,他找到文某某要好的陳女士與其聯系,認為女同志打電話給他他會接聽的,況且是要好的朋友。就這樣,經兩人合謀,由陳女士用自己的手機打電話給文某某,并以唱歌為名將被害人文某某騙約至鹽城市亭湖區黃海路的某KTVA16包廂,隨后章某某及其預先約好的全某某也進入該包廂,四人會面后,章某某與全某某便采取毆打及言語威脅等手段,最終劫得文某某身上僅有的人民幣800元。后因被害人文某某文某某報警而案發。

 

20131010,被告人章某某、全某某、陳某某均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另查明,在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章某某、全某某、陳某某共同退賠贓款人民幣800元,并已發還被害人文某某。 

 

庭審中,被告人章某某認為自己的行為是討債,并不構成搶劫罪。

 

對此,鹽城市亭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章某某、全某某、陳某某以共同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脅迫手段強行劫取公民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章某某、全某某、陳某某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關于被告人章某某認為自己行為不構成搶劫罪的辯解意見,法院認為,被告人章某某、全某某、陳某某主觀方面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害人文某某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方法,迫使文立即交出人民幣800元,三名被告人的行為不僅侵犯了被害人文某某的財產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文某某的人身權利。綜上,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完全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故對該辯解意見不予采信。被告人章某某、全某某、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予以從輕處罰。案發后,三名被告人共同退賠全部贓款,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上文中的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