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同系某小區業主。2013313,原告馬某在小區內散步時,恰逢被告徐某所飼養的薩摩耶犬(大型犬)突然從其身邊竄過,由于事發突然,導致原告馬某失去重心摔倒在地。被告在發現原告摔倒后,將原告攙扶到路邊,并將原告送往醫院就診,經醫院診斷,馬某股骨頸骨折(左,Garden4型),住院手術治療31天,共支付醫療費45 089元。馬某訴至法院,請求徐某賠付其醫療費、護理費、殘疾損害賠償金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被告徐某所飼養的薩摩耶犬為大型犬類,在原、被告所居住的小區內屬限養犬種,被告在飼養該犬時未盡到管理義務,使該犬掙脫繩索與其他犬在追逐中致原告倒地受傷,雖該犬并未直接接觸原告,但由于該犬的體型較大且事發突然,故原告摔倒與該犬擦身而過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原告摔傷的后果理應由該犬的飼養人被告承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徐某賠償原告馬秀媛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營養費、交通費、輔助治療器械費、精神撫慰金共計七萬一千一百一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