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的王女士是一位全職媽媽,在一次車禍中受傷,后因賠償問題將肇事車主陳某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庭上,對于王女士提出的誤工費主張,被告方不予認可,雙方產生了嚴重的分歧。近日,江陰市人民法院長涇法庭審結了這起案件,支持了王女士的誤工費主張,判決王女士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6.2萬余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1.2萬余元,剩余部分由陳某賠償。

 

201110月底的一天,王女士坐朋友的電動車外出,卻不料在一個十字路口與一輛小轎車相撞,造成王女士跌地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后因公安部門無法查清事發時車輛是否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未作出事故責任認定。事故發生后,陳某為王女士墊付了1萬元醫療費,王女士經鑒定構成了十級傷殘。因雙方對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王女士將陳某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庭上,雙方對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營養費、交通費等費用均無異議,但對王女士提出的誤工費卻存在很大爭議。原來,事故發生時,王女士的孩子才六個月大,王女士是全職在家帶孩子和做家務的,被告方認為王女士是一名家庭婦女,不存在誤工費這一說。

 

江陰法院審理認為,王女士雖然在事故發生時沒有工作,在家照顧孩子做家務,但是其產后6個月已經具備勞動能力,且其付出的勞動為其他家庭成員能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工作,增加家庭收入作出了貢獻,其在家照顧孩子做家務的付出具有一定經濟價值。故參照2011年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1140/月,按照王女士鑒定下來的誤工期240天,確認王女士的誤工費用為9120元。遂就王女士的所有損失作出前述判決,陳某扣除已墊付的1萬元,仍應賠償王女士4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