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工作中不幸受傷,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分確定為工傷,后員工提出辭職,并在辭職后向公司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公司卻以“已辭職,與公司權義已全部結清”為由拒絕賠償。近日,昆山法院審結該案,員工最終獲得11余萬元賠償。

 

來自浙江的小彭,在昆山某電子公司從事沖模工作。2013413,正在工作中的他不慎碰到機器,導致右中指受傷,公司領導和同事急忙將他送至醫院進行救治,傷情最終得以穩定。201310月,他傷情最終被鑒定為傷殘十級,并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因事故的發生而對車間心有余悸的小彭希望換一個新的工作環境,于是在11月向單位提出辭職,并在其后不久就工傷保險待遇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經仲裁后,公司對裁決不服,最終訴來法院。

 

庭審中,公司自認為做了“冤大頭”,極力解釋雙方的所有權利義務均已在雙方終止勞動關系時全部了結,現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故工傷待遇的主張是“師出無門”,因此拒絕支付。

 

法官經審理認為:庭審中雙方對于小彭系在公司工作時受傷的事實并無爭議,且也已經經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故小彭的主張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其主張時間在辭職以后,并不影響其工傷的性質認定。結合小彭的傷殘等級、年齡等,最終他獲得了包含傷殘補助金、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 在內共計11余萬元賠償。

 

法官說法:

 

工傷如何認定?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了7中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況和3種視同工傷的情況。從中可以看出,是否構成工傷應當是以員工受傷時的具體情形確定的,而并非由員工主張權利時雙方勞動關系是否存續確定。小彭顯然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故構成工傷。

 

同時提醒廣大勞動者,在工傷事故發生而單位沒有及時申請工傷鑒定的,勞動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社會保險部門提出工傷鑒定申請,從而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