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拖欠三年的物業費,江陰市民王某被物業公司告上了法院,近日,江陰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判決王某支付三年的物業服務費6387元并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

 

王某住在江陰某小區,家中面積為220平方米左右。201212月,該小區業主委員會與某物業公司簽訂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由物業公司對該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雙方對合同權利義務、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費用等事宜作了約定。按照合同約定,王某每年應繳納物業服務費2129元。但王某拖欠了2011年、2012年、2013年三年物業費共計6378元未付,物業公司多次催討無著,故將王某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王某給付物業服務費6387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對自己不支付物業服務費的行為,王某有三個理由,一是該物業公司未經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無效的。二是他家中的生活垃圾均是由他家自行清理的;三是小區門衛形同虛設,夜間沒有值班人員,有外來閑雜人員隨意出入。

 

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江陰法院派人前往該小區進行調查,實地察看并拍攝了該小區的環境衛生及人員值班、巡視情況,發現小區環境總體良好有序,對王某的第三點抗辯理由不予采信。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由業主共同決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因此,該物業公司因未經小區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無效的。但該物業公司確實自201012月起提供物業服務至今,與王某之間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合同關系,物業服務在客觀上也無法返還,故根據公平及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王某仍應交納相應的物業服務費,故作出前述判決。

 

承辦法官提醒物業公司,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盡職盡責,加強以人為本、業主利益優先的服務理念,為業主提供充分有效、合理妥善的服務。同時亦提醒業主,因物業服務對象不僅包括單個業主,還涉及整個小區和全體業主,故業主若以物業公司某方面或某部分的服務內容不盡如人意為由而拒交物業服務費,既不符合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也不利于業主所期待的更好物業服務目的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