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2,江蘇省射陽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一審判決:被告單位射陽縣騰飛棉業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被告人蔣凌峰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被告人丁華師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蔣濤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本案所涉非法抵扣稅款及非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并沒收,上繳國庫。

 

射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10月至20134月,被告人蔣凌峰在擔任騰飛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在無實物交易的情況下,以該公司名義虛開332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至被告人丁華師實際經營的阜寧縣泰伏紡織廠、阜寧縣兆明紡織廠、阜寧縣凱悅紡織廠(另案處理),以騰飛公司的名義為被告人蔣濤虛開46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至徐州市新絲韻紡織有限公司、徐州紡思源紡織有限公司、徐州旭慶紡織品有限公司、徐州永誠紡織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蔣凌峰以騰飛公司名義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378份,價稅合計42215023.6元,稅款數額合計4856595.1元,其中363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被申報抵扣,價稅合計40520644元,稅款數額4661666.54元。

 

法院審理查明:

 

201210月至20134月,被告人蔣凌峰在擔任射陽縣騰飛棉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在無實物交易的情況下,以公司的名義虛開332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至被告人丁華師實際經營的阜寧縣泰伏紡織廠、阜寧縣兆明紡織廠、阜寧縣凱悅紡織廠(另案處理),以公司的名義為被告人蔣濤虛開46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至徐州市新絲韻紡織有限公司、徐州紡思源紡織有限公司、徐州旭慶紡織品有限公司、徐州永誠紡織品有限公司。

 

被告人蔣凌峰非法所得計人民幣691000余元;被告人丁華師從阜寧縣東溝鎮人民政府得到吸稅獎勵人民幣44000元。

 

案發后,被告人蔣凌峰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幣40萬元;被告人丁華師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蔣濤主動至射陽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退出被抵扣稅款計人民幣398944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蔣凌峰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被告人蔣濤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了網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射陽縣騰飛棉業有限公司、被告人蔣凌峰、丁華師、蔣濤之間在無任何實物交易的情況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且虛開的稅款均屬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應予處罰。單位犯罪的,也應予以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騰飛公司、被告人蔣凌峰、丁華師、蔣濤犯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蔣凌峰分別與被告人丁華師、蔣濤共同實施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蔣凌峰案發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檢舉揭發他人涉嫌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案發后退出部分非法所得,亦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丁華師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蔣濤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協助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是立功,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積極退清被抵扣稅款,亦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情節,本院對被告人蔣凌峰、蔣濤減輕處罰,對被告人丁華師從輕處罰。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