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讓同事搭車遇車禍 車主身亡同事受傷
作者:湯天維 衛(wèi)艷茹 發(fā)布時間:2014-07-24 瀏覽次數:779
上下班時順路搭一下同事、出外游玩蹭一下朋友的車……這樣的情況在生活中很常見。日前,江蘇如東一男子好意讓同事搭車一同下班,途中發(fā)生車禍男子身亡同事受傷。隨后該同事將朋友兒子告上法庭索要賠償,經法院調解,最終賠償該同事10萬元。
如東人花某和董某是住在一個村的鄰居,年齡相仿都快退休,又在同一家工廠打工,兩家人的關系處得很近。通常,熱心地花某都會騎著摩托車搭著董某上下班。
董某在身體基本康復后,于
庭審中,原告董某稱,被告花某駕駛摩托車沿公路行駛經過交叉路口時,因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致使摩托車和蔣某駕駛的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自己受傷。經如東縣交警大隊認定,花某和蔣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董某不承擔責任。因被告的行為致自己遭受財產損失和精神傷害。故依據法律規(guī)定,提起訴訟,要求三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花某兒子湯某則認為,原告董某搭乘自己父親的車輛上下班已有半年之久,期間并未支付一分報酬,自己父親的行為系義務幫工行為,具有無償性,應當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自己父親出于好意與人方便,是一種助人為樂的行為,應當值得肯定和鼓勵。鑒于本案原告乘車行為的無償性,被告不應當承擔原告的經濟損失和損害賠償。
審理期間,承辦法官綜合考量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以及本案搭車行為屬于好意同乘問題,認為如果單純的將本案界定為普通交通事故,機械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處理,有違公序良俗。
最終法官通過向當事人辯法析理,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董某人民幣86870元,蔣某賠償董某人民幣73000元,湯某作為花某唯一的法定繼承人,在花某的遺產繼承范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董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計人民幣100000元。
法官說法:無償帶人 也要擔責 但可適當減輕
搭便車的法學名稱為“好意同乘”,是指機動車車主或司機(即運行人)基于幫助他人的意愿,邀請或允許他人(即搭乘人)無償搭乘機動車的行為。本案中花某順路搭載董某的行為即屬于好意同乘,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了董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根據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花某和姜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由于花某對董某的受傷負有責任,基于過錯責任原則,有過錯則賠償,無過錯則免責,花某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以及考慮公序良俗原則,此種情況涉及的當事人大多為好友、親戚、同事關系,法院在處理該類問題時,可適當減輕花某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由于花某已經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因而花某的唯一法定繼承人,其兒子湯某需要在遺產繼承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好意搭乘的問題,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見。好心讓人同乘,有利于能源的節(jié)約,減少浪費,但如何正確處理車主與搭乘人的責任,也是需要注意的問題。不管是車主還是搭車人,都應該明白“蹭車有風險,搭車需謹慎”這個道理,以免造成事后的尷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