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行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對需要投保交強險的車輛必須投保后才能上路行駛,摩托車由于存在監管的漏洞,許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賠償損失往往是案件的爭議焦點。金壇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駕駛未投保交強險的摩托車將路人撞傷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杜某賠償原告何某各項損失合計56000余元。

 

杜某在2012年購買了一輛大型三輪摩托車,該車未依法投保交強險。2013102017許,杜某駕駛肇事摩托車由省道239往縣城方向行駛,行至省道239與水東路交叉口時,由于闖黃燈未及時注意路面狀況,將在道路上行走的何某撞倒,造成何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何某被送入金壇市中醫院住院治療,醫院診斷為:左脛腓骨下段骨折及小腿軟組織挫裂傷。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杜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何某不承擔事故責任。20131212,何某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十級傷殘。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何某訴至法院要求杜某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交強險,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杜某作為肇事摩托車車主,依法應投保交強險卻未依法投保,其駕駛摩托車撞倒何某,造成何某受到損害,應該予以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杜某應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根據雙方的責任大小予以分擔。根據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