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鹽城市鹽都法院以盜竊罪依法判處被告陳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0113611時許,被告人陳某伙同張某(已判決)、韋某(已起訴)、陳某(已上網(wǎng)追逃)等人,駕駛兩輛卡車在鹽城至興化229省道上,采取陳某開一輛卡車在后面掩護,不讓后面車子超車,張某開一輛卡車尾隨他人貨車后,與貨車并排行駛,由韋某與陳某將貨車上棉花夾子推送至張某駕駛的卡車車廂內(nèi)的方法,竊得連云港某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卡車運送的皮棉7件,計重16514公斤,合計價值人民幣52845元。案發(fā)后價值人民幣30765元的4件皮棉已被追回,張某先后退贓人民幣合計22080元均發(fā)還給被害單位。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究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