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債父還,法院該不該支持?
作者:王坤 張學保 發布時間:2014-07-23 瀏覽次數:562
兒子借用別人的錢無力返還,父母為了替兒子還款向債權人出具了借條。現在債權人根據借條起訴借款人父母要求還款,法院該不該支持呢?近日,句容法院就審理了這樣的一起民事案件。
小朱本是本市某旅行社的一名員工,2012年其在旅行社工作期間曾借用了公司27000元錢,后公司多次向其追尋要求返還借款。小朱無力償還,后離開了公司。2013年3月份該旅行社總經理吳女士多次找到小朱的家里,要求返還借款,后與小朱父母發生爭執,雙方到該地派出所解決問題。在派出所里,小朱父母對于兒子欠款事實全部承認,可是實在無力償還,要求推遲到2013年年底還清,吳女士同意此意見。當日小朱父母出具了欠條給吳女士,承諾在年底前還清欠款。不想,直到2014年6月吳女士起訴之日,小朱父母仍然沒有還款。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法官認為合法的債務應當清償,雖然小朱父母與吳女士之間根本就不存在借款事實,但是小朱父母自愿為其兒子向吳女士承擔此款的給付義務并出具欠條予以證明,此行為屬于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以支持,小朱父母對于小朱向吳女士的借款應和小朱一起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據此,法院判決小朱父母應返還吳女士借款27000元以及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