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于200311月認識了大自己兩歲的王先生,此后結婚生子共同生活,可生活瑣事兩人矛盾不斷,2013年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判離,法院未準,一年后王先生又訴諸法院,近日東臺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離婚糾紛案件,判定不準予王先生和李女士結婚。

 

200311月,李女士和王先生經人介紹相識,短暫的3個月相處后倆人便于20041月底于家人的催促下領取了結婚證,并按農村婚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同年11月,李女士為王先生生下了一個可愛的女兒??墒墙Y婚生活并不同于初識和相戀時的交往,王先生外出打工,李女士則在家照顧女兒,倆人聚少離多,加之雙方發現彼此性格、愛好等不相一致,遂經常因生活瑣事引發矛盾。沒過幾年,李女士身體出現問題,需長期服藥治療。

 

20134月,王先生以夫妻雙方彼此性格、愛好各不相同,相互間無共同語言,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雙方分居已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婚姻關系已名存實亡等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離,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之后夫妻雙方未能和好。一年后,王先生再次訴訟要求與李女士離婚,婚生女隨王先生生活,李女士承擔相應撫育費。

 

李女士認為,她和王先生婚前基礎較好,兩人也是因此才結婚的,婚后感情也還尚可,且女兒年幼,需要一個和諧穩定的環境,而王先生要求離婚是因嫌棄其身患多種疾病,故堅決不同意離婚。

 

法庭審理認為,王先生和李女士婚后雖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夫妻之間理應同甘共苦,不應當因對方常年患病而產生拋棄之心。只要夫妻兩人互相關心照顧,理解包容,加強溝通交流,夫妻和好有望。因此判令不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