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庫縮水”裝不下轎車 購房者起訴要求退錢
作者:劉玲 發布時間:2014-07-23 瀏覽次數:589
張某買了商品房和轎車庫,交房之后經過裝修、晾氣終于入住,并經過努力又買了轎車,哪知自家車庫竟裝不下轎車。張某將房地產開發公司告上泗陽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車庫款22871.4元。
2013年,拿到新房的張某對新房進行了裝修,經過幾個月的晾氣之后入住。過了一段時間,張某買了一輛轎車。一天,張某準備將自家轎車停放車庫,哪想車庫短了20公分,轎車進不去。明明車庫支付了較高的購買價款,現在卻放不下自家轎車!自覺上當受騙的張某一紙訴狀將房地產開發公司告上法庭。經庭審查明,房地產開發公司交付給張某的車庫與買賣合同約定一致,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最終判令駁回張某訴訟請求。
泗陽法院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合同對房屋的面積和單價,對車庫的面積和單價進行了約定,但商品房買賣合同未對車庫的長、寬、高進行約定,亦未約定車庫為轎車庫或自行車庫,就車庫問題僅對車庫面積和單價進行約定,原告張某已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支付了全部房款和車庫款,已接收房屋及車庫并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車庫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車庫面積一致,原告張某也認可車庫面積為24.86㎡,依據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已按照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原告張某主張,其在購房時被告介紹稱是轎車庫,但被告予以否認且原告張某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存在欺詐,故對原告此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寄語:買賣雙方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盡量明確買賣標的的準確信息,買受人應仔細核對買賣合同后所附買賣標的結構圖紙與實際買賣情況是否一致方可簽訂確認。尤其如儲藏室與轎車庫之類價格相差較大,用途明顯區別的地方,雙方應盡量具體約定長、寬等方面,不要僅對面積或價款作出概括約定,買受人需盡到謹慎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