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撞人被判刑
作者:王向紅 發布時間:2012-08-20 瀏覽次數:734
近日,寶應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馬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今年3月13日晚9時45分左右,被告人馬某某醉酒(乙醇含量為228.10mg/100ml)駕駛與其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E)不符的蘇KNK812轎車,沿寶應縣安宜鎮泰山路向西行駛至樂天瑪特超市附近的公共汽車站臺處時,因逆向行駛與楊某某駕駛的出租車發生碰撞。發生事故后馬某某駕車逃逸,繼續向西行駛至泰山路與蘇中北路交叉路口右轉彎至蘇中北路,然后向北行駛至蘇中北路與北河路交叉路口左轉彎至北河路,再向西行駛至北河路與安宜北路交叉路口處右轉彎時,因對前方道路疏于觀察,所駕車輛先后與路人陶某、李某某發生碰撞,致二人當場死亡。經法醫鑒定,陶某、李某某均系車禍致多發性損傷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馬某某在二起事故中均負全部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馬某某在案發現場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在親屬的幫助下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及諒解協議。
寶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輛,致一輛機動車受損、二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依法應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因馬某某具有醉酒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駕駛、肇事逃逸、致二人死亡的犯罪情節及危害后果,結合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法院未采納辯護人要求對馬某某減輕處罰的請求。而是綜合馬某某自首、賠償、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情節,在法定刑幅度內對其從輕處罰,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