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車輛未及時過戶 致人受傷買受人擔責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4-07-22 瀏覽次數:562
日常生活中,車輛買賣是經常發生的買賣關系,由于國家對機動車管理采取登記制度和交強險措施,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誰將擔責將會是一個爭議焦點。近日,金壇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案。該起事故的受害方將駕駛員以及該車輛登記的車主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2013年6月份,本案的被告袁某從王某手中購得一輛自卸車,車輛交付后,雙方沒有及時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手續。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袁某作為車輛的受讓人,是其實際駕駛該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并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全部責任,應由其來承擔劉某的全部損失。最終,法院判決袁某承擔劉某的全部損失,駁回對王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