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15年后欲辦房產證,遭原房主拒絕,買主郭先生將被告黃女士告上法庭。718,張家港法院對這起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作出一審判決,爭議房屋歸郭先生所有,被告黃女士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協助辦理房屋登記手續。

 

1999123,郭先生與黃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一份,約定屋主黃女士將位于張家港市錦豐鎮星火村的房屋轉讓給原告,包括宅基地、所有樹木及房前屋后的責任田,轉讓費為5.4萬元。付款后,郭先生與黃女士共同辦理了土地使用證,郭先生也將戶籍遷入了房屋所在的星火村,僅剩下房產證一直未辦理過戶登記。15年后,郭先生欲辦理房產證,多次催促黃女士,黃女士不予理睬,認為其丈夫未在買賣協議上簽字,對協議的效力不予認可。于是,郭先生一紙訴狀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后,并按約交付房款,并實際取得了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的集體使用證也早已辦理變更手續,登記在原告名下,被告黃女士丈夫雖未在協議上簽名,但對房屋被賣后的15年間從未主動提出異議,故原告購買房屋不存在重大過失,應當認定原告善意取得。原告郭先生購買房屋后,其戶籍已經遷入房屋所在地的星火村,且現只擁有房屋住所地一處宅基地,符合一戶一宅的規定,本案農村房屋買賣并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視為有效,被告應履行買賣附隨義務,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