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15年未辦房產證農村房屋歸屬起爭議
作者:卜雪 何薇 發布時間:2014-07-22 瀏覽次數:532
購房15年后欲辦房產證,遭原房主拒絕,買主郭先生將被告黃女士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后,并按約交付房款,并實際取得了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的集體使用證也早已辦理變更手續,登記在原告名下,被告黃女士丈夫雖未在協議上簽名,但對房屋被賣后的15年間從未主動提出異議,故原告購買房屋不存在重大過失,應當認定原告善意取得。原告郭先生購買房屋后,其戶籍已經遷入房屋所在地的星火村,且現只擁有房屋住所地一處宅基地,符合一戶一宅的規定,本案農村房屋買賣并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視為有效,被告應履行買賣附隨義務,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