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欲退房 卻被保安傷
作者:王敏 發布時間:2014-07-22 瀏覽次數:487
業主心心念念盼來了收房的日子,卻發現新家有多處地方的設置與購房時售樓小姐所介紹的情況不一致,業主與房地產公司商量退房事宜,卻被保安害得走不了路,事發之后公司也已辭退這名保安,那么公司還需要為這筆醫療費擔責任嗎?近日,虎丘法院就審理了該起一般人格權糾紛案。
原來前不久管小姐終于拿到了新房,發現屋前草坪、陽光房、保溫墻等等多處設施都與自己當初買房時所聽到的介紹不一致,為此管小姐多次前往房地產公司找相關工作人員交涉辦理退房事宜。對方不同意退房倒也罷了,沒想到
可是當日事發之后,房地產公司就立刻把這名保安給炒魷魚了,因此在庭審過程中,被告房地產公司的代理律師就辯稱:“被告主體不適格,本案的侵權責任人應為案外人保安劉某,被告與本案無關”。律師認為公司既然已經辭退那名出手傷人的保安,就根本無須再承擔管小姐的醫療費,更別提還要賠其他費用了。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因退房問題發生爭議,保安與管小姐產生肢體沖突而導致管小姐受傷,應當認定該保安存在過錯,鑒于保安是履行職務行為,故管小姐的損失應由房地產公司來承擔。綜上,虎丘法院判令被告房地產公司賠償原告管小姐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合計五千余元。
法官提醒,員工因為執行工作任務而造成他人損害的,都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不會因為公司辭退了“出事”的員工,就可以免去公司相應的責任。另外,因不滿退房問題而發生肢體沖突,對雙方都是一個教訓,廣大市民在處理該類矛盾時,應本著心平氣和的態度協商解決,以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