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電子控制器盜竊硬幣50枚 兩被告獲刑三年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2-08-20 瀏覽次數:447
2012年8月17日,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范某、陳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2012年3月30日中午,被告范某、陳某等人經事先商議,采用電子控制器遙控的手段盜竊賭博機內的硬幣,并于當日13時30分許,駕駛懸掛虛假車牌的汽車至啟東市匯龍鎮富源二村9號樓,被告范某在車內接應,被告陳某等人進入蔡某經營的“巧克力”小店,由一人操作電子控制器盜竊賭博機內的硬幣,被告陳某等人掩護。蔡某發覺異常后上前阻止,被推開,被告陳某等人將從賭博機內竊得的50余枚1元硬幣裝入口袋,后四人向店門外逃離。群眾張某見狀上前阻止四人離開,被告陳某拿出隨身攜帶的伸縮棍相威脅,并趁機逃進車內。被告范某欲駕車離開,張某手伸進車窗扯住被告范某的衣領,范某打開電子防暴器欲刺向張永飛,見張松手后,被告范某駕車逃離現場。當日19時許,被告范某、陳某在啟東市匯龍鎮團結新村門口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范某、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在逃離過程中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搶劫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范某、陳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