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豫法院審結一起非法處置查封財產案,被告人姚某因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風華公司因經營不善欠債過多,于20135月被宿豫法院查封全部財產。被告人姚某是風華公司債主之一,在2012年借給公司老板55萬元。在多次催要未果后,201367,姚某擅自開車進入風華公司準備拖拉鋁棒。此時,宿豫法院接到群眾舉報,趕到現場阻止鋁棒外運,并告知姚某私自處理查封財產將承擔法律責任。當時姚某聽從法院執行人員勸導,將車子和鋁棒全部停放在了廠內。然而半個月后,姚某又萌生了之前想法,私自將8噸鋁棒運走并變賣,得款8萬余元,導致法院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經鑒定,上述鋁棒價值12余萬元。

 

宿豫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姚某變賣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導致法院執行工作無法進行,屬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姚某犯罪后,如實供述相關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鏈接: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了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已被司法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在查封、扣押、凍結的期限內任何人不得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否則就是妨害正常的司法活動,情節嚴重的將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