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車,為逃避設卡檢查,沖撞執法民警,致使民警頭部受傷,司機朱某構成妨害公務罪。718日上午,海安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朱某拘役五個月。

 

今年31歲得朱某,系江蘇省姜堰市一名個體運輸戶,今年3月的一天傍晚,朱某受鄰居張某之托,駕車將張某送往曲塘鎮衛生院看病。事后,張某為表謝意,邀請朱某和同行朋友繆某在一家飯店吃晚飯,三人略飲幾杯,酒后,朱某駕車帶著朋友離開。當他駕車行駛至蔣雅路與杭窯路交接處時,看見民警在路口設卡檢查,朱某擔心酒駕被抓,駕駛證被吊銷,而丟掉飯碗,遂產生逃避檢查的念頭。在執法民警向他示意停車時,朱某緊關車窗,不但不配合檢查,反而腳踩油門,不顧站在其車前的民警黃某的阻攔,試圖駕車逃離,最終將民警黃某撞倒,致黃某頭部受傷。

 

案發后,被告人朱某意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性,主動到派出所自首,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與被撞民警黃某達成賠償協議,且積極履行完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公安民警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結合其犯罪事實和悔罪表現,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酒后不開車,主動配合公安機關執法檢查,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和法律要求。然而,本案中的朱某卻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顧,心存僥幸酒后駕車,面對公安民警的執法檢查,一錯再錯,采取暴力手段阻礙執法,最終觸犯法律,自食其果。

 

希望每一位公民都能夠從中吸取教訓,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