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員私兌貨款匯票 超期三月未還被判徒刑
作者:劉光亮 竇俊 發布時間:2012-08-20 瀏覽次數:410
業務員私自將屬于公司的承兌匯票占為已有,不料東窗事發,不能按時歸還公司貨款,結果落得個鋃鐺入獄的后果。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挪用資金的案件。
被告人王某系句容某公司的業務員,有著一份豐厚報酬的工作。然而正是自己的一己私欲,毀掉了自己良好的前程。2009年11月的一天,因業務發展需要,湖北省某公司通過王某購買了所在公司的貨物,并以承兌匯票的方式向王某支付了貨款計人民幣8萬多元。但是拿到匯票的王某并沒有立即將匯票交給公司財務,而是以自己的名義提取了現金。眼見自己的行為沒有被公司發現,王某又以同樣的方式作案2起,共計挪用公司貨款23萬余元。直到2011年8月,王某所在公司在與湖北某公司進行業務對賬時發現了王某的行為。經公司詢問,王某主動承認了私挪現金的事實。2011年5月,被告人王某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其如實供述了上述罪行。王某挪用的款項已發還給公司。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于是依法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