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無吊裝搬運資質、無安全措施的情況下指揮無證吊車員作業,最終釀成二人死亡的重大責任事故。近日,被告人張濤與蔣健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吳江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與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去年127日,吳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一家電子公司想把一批機器設備運到其他廠區,被告人張濤雖然沒有相應的搬運資質,但還是攬到了這一搬運業務。因為要將機器設備先從公司的二樓吊運到一樓后再裝車,就雇傭了同樣沒有取得汽車吊操作證的被告人蔣健來開吊車。就這樣,在一無周密施工方案,二無安全防范措施,且未對工人進行安全操作培訓的情況下,吊運作業倉促上馬。

 

當時,被告人張濤指揮蔣健將四根鋼絲繩掛在平板的四個角上,自己和臨工楊軍站在平臺上指揮,平板將機器運至地面后,由張強用叉車將機器叉到邊上。當吊到第十一臺機器時,張強也登上平臺幫忙指揮,可就在這時,當蔣健發動吊車之后,平板開始傾斜,導致機器下滑。由于平板周圍沒有安裝防護圍欄,重達三噸的機器瞬間滑出平臺,從七米高空砸向地面,張強被機器當場壓死,楊軍摔落后被立即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張濤由于及時用手抓住平臺上方的鋼絲繩,才幸免遇難。

 

案發后,死者楊軍的近親屬得到了經濟賠償,蔣健也支付了相應賠償款。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濤、蔣健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均應予懲處,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