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年前,弄丟7萬元,貪污六萬元,開始了提心吊膽的逃亡生活,十四年后,錢財散盡,生活窘迫漂泊,最終身心交瘁,主動投案自首。816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00元。

 

1998年初,二十六歲的張某本是某大型國有企業的業務員,事業才剛剛起步,本應擁有大好的前途,然而一天晚上,下班后的他約朋友一起吃飯喝酒,酒后微醺的張某興致盎然,又與朋友到歌舞廳繼續自己的歡樂時光,他怎么也沒有想到,就在自己盡興玩樂之際,隨身攜帶的包竟不翼而飛了,包里還裝著自己沒有及時上交財務的7萬余元單位貨款。知道大禍釀成,張某沒有去報警,也沒有上報單位,想到自己手里還有6萬余元的貨款存單沒有上交,索性“破罐子破摔”,從銀行提出現金,攜款逃往云南,開始了顛沛流離的逃亡生活。剛開始他還在昆明做點小生意,豈料生意虧本,他又輾轉逃往陜西,在寶雞的礦上靠打零工生活了三四年,然而他始終不敢在同一個地方久留,此后他又先后逃往蘇州、無錫等地,一逃就是十四年。從二十六歲到四十歲,正是人生的黃金歲月,而他卻從不敢以真面目示人,終日提心吊膽,沒有身份證,更沒有正常的生活。20117月,身心俱疲的張某再也無法承受內心的煎熬,在家人的勸說下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銅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身為國有企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鑒于其主動投案自首,積極配合退贓,依法可以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