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幾經折疊的紙上,赫然寫著“遺囑”二字,上面工整地寫著:“……兩間房屋由兩個兒子王阿三、王阿四繼承……”。可就是這么一份遺囑,讓王家兄妹四人因此展開了一場硝煙彌漫的遺產大戰。

 

母親過世,四兄妹因老宅子對簿公堂

 

徐老太生有三男一女,早年間老伴兒就已過世。201110月,徐老太也因病過世。料理完后事,徐老太的大兒子王阿大發現兩個弟弟開始陸陸續續地往母親生前居住的老宅子搬運東西。母親的遺產還沒分配,難道兩個弟弟想“鳩占鵲巢”?正當王阿大想討說法的時候,兩個弟弟拿出了一份母親的遺囑,說上面明確寫著將自家宅基地上的兩間房屋傳給他們。母親生前從未向自己提過遺產的事情,怎么現在突然冒出了一份“遺囑”?家里老宅子很可能要拆遷,王阿大自然不能善罷甘休,圍繞這份遺囑的“效力”四兄妹進行了近兩年的家庭大戰。最終,王阿大將自己妹妹王阿二、弟弟王阿三、王阿四告上了法庭,要求確認遺囑無效,重新分配房產。

 

原告:見證人不在場,遺囑無效

 

在王阿大看來,自己是家中長子,母親不可能把房產只分給兩個弟弟。在知道“遺囑”之事后,王阿大開始“調查取證”,多次到弟弟老四家理論。最終王阿大從王阿四手中得到了兩份書面的聲明和一份錄音,一份聲明是王阿四出具的,證明母親立遺囑時兩個見證人陸某、黃某根本沒在場。而另一份聲明則來自見證人黃某,黃某承認在徐老太立遺囑時自己并不在場,簽名是事后補上去的。而王阿大女兒與王阿四的對話錄音則證明在寫好遺囑后,母親徐老太并未當場按手印,而是隔天晚上在沒有見證人的情況下按的……

 

據此,王阿大懷疑,兩個弟弟所持的所謂的“遺囑”根本就是偽造的,或者至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的條件,應當認定為無效。

 

被告:所謂的“證據”另有隱情

 

“我們是親兄弟,雖然近幾年關系處的不大好,我們沒有必要拿故去的母親去弄虛作假。”面對大哥的說辭,弟弟老三也給出了自己的解釋:“母親在病重時跟我和四弟說了立遺囑的事情。因為母親不識字,我專門咨詢了懂法律的朋友,知道可以找別人代寫遺囑。為保險起見,我專門找來上過大學的鄰居何某來幫忙。”

 

 “對于母親我們一直都是很孝順的,她生前也多次和我提過因為我和三哥家庭條件不好,想立遺囑把房子留給我們。”弟弟老四這樣解釋。法庭上,徐老太的女兒也回憶說:“我母親寫遺囑當天我有事沒有過來,但是第二天我母親清醒后跟我說了寫遺囑這件事。”

 

那王阿大掌握的那些“證據”該怎么解釋呢?老四表示,大哥在徐老太去世后一直找自己麻煩,說要協商解決老宅的事情。為了緩和自己以及三哥同大哥的關系,自己同大哥談了許多,不得已才出具了一份假的聲明。見證人黃某表示,王阿大所持的聲明是王阿四寫好后讓自己簽的,當時自己正在做生意,并沒有看上面的內容。代書人何某表示,自己的母親本身和徐老太相熟,當時自己全程在場,徐老太的遺囑是真實的。至于錄音,王阿四等人均認為不完整,是王阿大在和其爭吵時故意選擇性的錄音,并不是自己完整的意思表示。老四表示,既然已經鬧到了法庭,在法庭上自己也顧不上兄弟關系和情面了。

 

法院:代書遺囑合法

 

虎丘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原告出示的書面聲明,被告和見證人黃某均當庭表示該證據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證明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故法院不予采信。至于錄音,被告對其不予認可,且原告無法證明其錄制過程的完整性,故法院也不予采信。

 

法院認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因本案遺囑人徐老太不會寫字,故采用了代書遺囑的形式。根據法律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在本案中,徐老太所立的遺囑有與繼承人并無利害關系的黃某、陸某、何某在場見證并簽名,并由何某代書,徐老太在聽完遺囑后也在立遺囑人處按手印予以確認,因此,徐老太所立代書遺囑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故此代書遺囑合法有效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后,王阿大不服,向蘇州中院提起上訴。蘇州中院經審理后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官釋法:代書遺囑形式有講究

 

現實生活中,很多老人因身體狀況、文化所限等原因,往往選擇由他人代書遺囑的方式來分配遺產。但在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代書遺囑因形式上不完備“失之毫厘”而“謬以千里”的情況。為保證代書遺囑的真實性,法律對代書遺囑的形式規定較為嚴格:首先,應先找兩名以上經立遺囑人認可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見證,且與繼承遺產及遺產繼承人均無利害關系。本案中如果遺囑系王阿四代書就有可能會被法院判決無效。其次,由立遺囑人口述,代書人如實記錄。再次,書寫完畢后須由經立遺囑人確認準確無誤,由代書人注明訂立遺囑的日期和地點,并記明代書人姓名。最后,立遺囑人和見證人要在遺囑上簽名,不會寫字的可以指印代替簽名。(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