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投放沒有滿約定期限,廣告牌就被他人拆除,對于損失該如何計算,客戶與廣告公司各執一詞。近日,惠山法院審結一起廣告合同糾紛。

 

胡某在某家具城經營一家家具店,因為同類商品競爭激烈,就想在附近小區做廣告吸引人氣。胡某找到一家廣告公司幫他策劃,廣告公司建議,他們在某高檔小區的電梯內設有廣告位,胡某可以在這些位置投放廣告牌,讓進出的居民都可以看到。胡某覺得這個主意不錯,就跟廣告公司簽訂了合同,商定以2萬元價格投放一年廣告,并先支付了14000元廣告費。廣告公司按照要求設計了廣告樣式,并在約定的小區69個電梯間安裝了廣告牌,胡某看后頗為滿意。

 

但是才過了4個月,胡某到該小區查看時,卻發現廣告牌已經全部被拆除,胡某感到十分氣憤,找到廣告公司討說法。廣告公司卻推脫說,廣告牌是被物業拆除的,他們也沒有辦法恢復。多次磋商未果,20142月,胡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廣告公司返還廣告費,并按照廣告費雙倍支付違約金4萬元。

 

庭審中,廣告公司辯稱,廣告牌的首期制作成本就要8000元,而且已經投放了4個月,后期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廣告牌才被拆除。他們愿意適當賠償胡某的損失,但是胡某要求的4萬違約金數額太高,他們無法承受。胡某則認為,廣告牌被提前拆除是事實,廣告投放沒有滿一年,沒有達到預期的推廣效果,使自己的生意遭受損失,廣告公司就應該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償。

 

當法官問及廣告牌被拆除原因時,廣告公司滿腹委屈,電梯廣告位的使用是他們與該小區之前的物業公司簽的合同,但是今年該小區換了新的物業公司,這家物業公司認為安裝廣告位違反了公司相關規定,對之前的合同也不認可,所以予以拆除,自己也遭受了損失。

 

此案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議,解除廣告位租賃合同,廣告公司返還胡某廣告費14000元,并支付違約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