疼愛了5年多的兒子,竟是別人的,如此打擊讓蔣某痛不欲生,憤而向常州新北法院起訴,要求前妻退還孩子的撫養費、醫藥費等16萬余元,并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近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提及兒子,蔣某屢次抑止不住痛哭。

 

蔣某和張某200810月結婚,2個月后兒子出生。“她來找我時,已懷孕7個多月。”蔣某稱,他和張某2007年談戀愛,后因性格不合分手。分手半年后,張某挺著大肚子找上門,說孩子是他的,權衡之下,蔣某選擇結婚。

 

今年2月,蔣某發現張某有外遇,遂協議離婚。村上人一直議論兒子和蔣某長得不像,流言蜚語傳到蔣某耳中,追問張某,張某總是信誓旦旦表示兒子就是他的。離婚后,有人再次提醒蔣某,蔣某便去做了親子鑒定,結果證實流言屬實。

 

這個結果讓蔣某及其父母痛不欲生,422,他將張某告到法院。

 

張某未到庭審現場。她的代理人當庭提交了反訴狀,稱離婚后,蔣某到張某住地附近發傳單散播其隱私,侵犯了她的名譽權,她要其賠償精神損失費,同時稱張某離婚時放棄了共同財產,兩相抵消,她無需再賠。

 

因蔣某堅持要張某賠償,當庭調解失敗。法官宣布庭后會再次調解,不成的話將作出判決。張某的反訴因與蔣某的起訴事由屬2個法律范疇,張某的代理人表示將另案起訴。

 

“不管賠多少,我就是想爭這口氣。”蔣某說離婚后,孩子隨張某生活,他還去看望過,雖非親生,畢竟共同生活5年多,“孩子跟我很親……”說著,蔣某眼圈紅了,趴在桌上無聲慟哭。

 

法院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權利,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本案中,蔣某軒并非蔣某的親生兒子,2人之間既非生父子關系,也非養父子與繼父子關系,故蔣某對其無撫養義務,張某應當返還撫養費;另外,張某的行為侵害了蔣某的人格尊嚴,應當賠償精神損失費。至于張某提出,離婚時自己放棄了共同財產,蔣某還在其住地散發傳單宣揚她的隱私,兩相抵消,她無需再賠,法院認為這是2個不同的法律關系,與本案無關。

 

據此,法院作出判決,張某返還撫養費、醫療費5.43萬元,另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