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委托他人辦事成了司空見慣的事情。受委托人收了委托人一大筆款項,而未能辦成功。委托人認為受委托人私吞,而受委托人則認為打點需要請客等公關費用。雙方各執一詞,訴至法院。究竟是被告應該還款還是駁回原告訴求?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糾紛引起的案件。

 

2013年,原告崔某委托被告江某幫其辦事,事成后收費,于是崔某給付被告人民幣140000元作為辦事費用。江某收取該筆費用后,未幫原告辦事。崔某要求江某返還費用,被告于20131030向原告出具了欠條一份,載明欠款金額為140000元,承諾于2014331前還清。后江某未按約定還款。現起訴要求江某還原告人民幣140000元。

 

庭審中,江某對崔某出示欠條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合法性不予認可,其認為,該140000元欠款系托請江某并交給江某的公關費用,欠款形成原因并非基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原來,2012年,崔某想取得江蘇某大學廢品回收業務的經營權,由于江某與該大學領導關系較好,崔某經人介紹后委托被告為其疏通打點關系,并陸續給付江140000元。江將該款用于請客、送禮,并未據為己有。后崔某未能取得江蘇某大學廢品回收業務的經營權。崔某強行要求江負擔上述花費,江某迫于無奈,才按照催主張的欠款數額及還款日期出具了欠條,其認為催訴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崔某從事廢品回收業務。2011年至2012年期間,欲取得江蘇某大學廢品回收業務經營權,因江某在該大學有熟人關系,崔某經人介紹后托江某找關系幫忙為其取得該學院廢品回收業務經營權,并多次給付江某現金,作為江某跑關系辦理取得經營權一事請客、送禮的花費。后因崔某未取得該大學廢品回收業務經營權。原告便要求江某返還費用,江某于20131030出具欠條一份給原告,欠條載明欠崔某人民幣140000元,并承諾于20144月還清。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本案中,崔某連欲取得廢品回收業務經營權理應通過正當途徑辦理,而崔某為取得廢品回收業務經營權,交付大額現金給江某,讓江某找關系幫助其取得廢品回收業務經營權,現崔某主張的債務系因托人情、找關系所發生,崔某付錢請托江某的行為,違法了法律的原則和精神,損害了社會公德,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應屬無效行為。故崔某要求江某返還14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崔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