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變賣家當前后借款40萬元資助情郎,不料一年后便被拋棄。傷心不已的林某遂跑到法院提起訴訟,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借貸糾紛案件。

 

廖某常年在外跑工程,與家中的妻子聚少離多,久而久之感情寡淡。由于常年在外,廖某結識了外地女子林某,一來二去二人成了情人關系。去年,由于房產市場的低迷,廖某的工程也受到了影響,一時資金短缺近百萬。那段時間廖某心事重重,知道了情況的林某覺得自己應該要出把力。于是林某想辦法通過變賣首飾、向親戚借款,籌足了40萬元交給了廖某。廖某感激之余還是寫下欠條一張,表示兩年后連本帶息予以歸還。熟料世事無常,一年后,由于一次變故,廖某決定與家中妻子重歸于好,并斷絕與林某的關系。林某感覺到自己遭到了拋棄,想到自己還辛辛苦苦為廖某籌錢渡過難關就感到更加委屈,于是一紙訴狀起訴至昆山市人民法院要求廖某還錢。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廖某與林某之間的借貸關系真實有效,但是廖某所寫的借條上明確寫明還款時間是在20153月,由于借款時間未到期,故法院判決駁回了林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我國對借款的返還期限有明確規定,借款人應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無法確定還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隨時還款,貸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還款。因此一般情況下,除非另有約定,出借人是不得要求提前歸還借款的。但我國《合同法》也規定了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該規定,只有借款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出借人才能要求提前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