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敗露退賠40萬 判決僅定贓款10萬
作者:錢軍 發布時間:2014-07-21 瀏覽次數:762
女倉庫保管員與二同事合謀“監守自盜”,罪行敗露后經協商向所在單位退賠40萬元,刑事判決書僅認定作案人所得贓款10萬元,作案人由此起訴向受害單位主張不當得利。江蘇省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民事案件不能適用刑事案件證明標準。
退賠超出贓款30萬
2004年,孫某開始擔任百川公司倉庫保管員。2011年,百川公司發現孫某與核算員楊某、生產車間班長張某等人有共同侵占單位面粉及麩皮嫌疑,但單位找孫某談話時其拒絕承認。百川公司遂委托會計事務所,對百川公司2008年5月至2010年12月期間庫存產成品保管情況及與之相關的企業內控、財務管理等情況實施了專項審計工作。審計報告出來后,孫某、楊某、張某等人承認了非法侵占公司財產的事實,要求公司不追究刑事責任,口頭協商達成退賠協議,由孫某等人向百川公司退賠400463.92元。孫某通過其親戚邰某,于
刑事判決書查明的事實與海安公安局起訴意見書、海安縣檢察院起訴書、量刑建議書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將孫某、楊某、張某三人侵占直接所得贓款從10萬余元,逐步固定為10萬元,并明確三人積極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
刑事判決書出來后,孫衛認為退賠款與判決認定贓款差距較大,與百川公司交涉未果,向法院提起不當得利之民事訴訟,要求百川公司退出差額款。
研讀刑卷追查細節
不當得利案審理中,承辦法官認真查閱刑事卷宗,研讀審計報告,對案件三次公開開庭審理,進一步查清了相關事實細節。
審計報告載明,對百川公司2008年5月至2010年12月期間的庫房保管情況進行了檢查,檢查中發現實際盤點數面粉比帳面數少268.6噸,麩皮比帳面數少6萬多公斤。審計人員就此問題詢問了百川公司當時的倉庫保管員孫某,孫某未給予合理解釋。
雙方訴訟代理人從南通糧食網共同查詢獲悉,2008年5月至
庭審辯論各執一詞
庭審中,原告孫某訴稱,我原系百川公司倉庫保管員。2011年,百川公司發現我與楊某、張某的職務侵占行為后,經過協商同意以40萬元內部解決,不追究刑事責任。口頭協議達成后,我委托他人向百川公司賬戶打入400463.92元,但仍被舉報追究刑事責任。2013年,法院刑事判決書認定,我共侵占單位財物10萬元。故而,我多退的300463.92元,應為百川公司的不當得利。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百川公司返還不當得利300463.92元及利息54000元。
二次庭審時,孫某將訴訟請求調整為248463.92元及利息54000元,即總退賠額400463.92元-楊建軍、張榮根退款額100000元-刑事判決書確定的孫某贓款額52000元=248463.92元。
被告百川公司辯稱,原告孫某等人侵占我公司財產所造成的損失,經審計核算達721881元。被公司發現侵占行為后,孫某等人與公司協商,要求不追究刑事責任,口頭達成退賠400463.92元的協議,該款并非孫某一人所退。海安縣法院對孫某等人職務侵占案進行刑事庭審時,孫某承認對審計報告沒有意見,而審計報告中孫某等人侵占的財產超出其退賠款。刑事判決書認定贓款10萬元,并非孫某等人侵占公司財產的全部,孫某通過民事程序要求公司退款缺乏依據。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孫某的訴訟請求。
判決駁回原告請求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否則,應承擔不利后果。本案原告孫某以不當得利提起民事訴訟,應就其單獨和共同侵占被告百川公司造成的財產損失低于口頭協議賠償額400463.92元舉證證明。從本案現有證據分析,原告孫某所舉證據并未達到證明標準,其理由如下:
第一、口頭協議賠償額400463.92元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并不違反法律規定??陬^協議賠償額400463.92元是雙方當事人合法自愿達成的,并無脅迫、欺詐等非法情形。至于是否報案問題,由于職務侵占犯罪系公訴案件,受害人無權決定法律應否和如何處理,不應成為認定協議效力的依據。
第二、審計報告經雙方當事人認可,應作為本案證據認定損失范圍。盡管審計報告系百川公司單方委托,但在法律并未完全禁止單方委托鑒定報告作為證據使用情況下,孫某作為對方當事人在刑事庭審中最終接受了報告,應認定報告可作為損失計算的依據。
第三,刑事判決認定的贓款數額并非等同于作案造成損失的范圍,不能簡單依據刑事認定的贓款數額確定損失范圍。通常情況下,犯罪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直接和間接損失的范圍要大于作案人所直接獲得的贓款。在處理刑事犯罪造成的民事損失賠償糾紛時,賠償所立足的依據是受害人的損失,而不是作案人所直接獲得的贓款。孫某訴訟中的主張,實質上是將刑事判決認定其所獲贓款數額與受害人損失范圍未加區分、混為一談,不符合基本法律精神。
第四,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不同,不應以刑事案件的高標準取代民事證明標準。本案中,按照案發階段面粉最低出廠價計算,孫某擔任倉庫保管員期間不能合理解釋的損失僅面粉一項即達71萬余元,遠高于口頭協議賠償額400463.92元。依據高度蓋然性規則,足以證明孫某等犯罪給單位造成的損失超出400463.92元。
綜上,本案原告孫某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單獨和共同侵占被告百川公司造成的財產損失低于400463.92元,其主張被告百川公司存在不當得利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不予采納。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相關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孫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盡管知名度不同,但本案與著名的辛普森案件卻有異曲同工之妙,揭示了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不同的證明標準。
十八報告明確指出,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報告所講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當然是現代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司法機關處理社會矛盾和糾紛,自然應當以現代法治思維和方式進行。律師和當事人分析案件,亦應依據現代法治思維和方式。隨著時代的快速發展,民事證明標準已從刑事證明標準中脫離出來,建立了自己獨立的體系,人們不應將刑事證明思維完全帶入民事證明之中。刑事案件強調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民事案件采行高度蓋然性規則,可在一定證據基礎上,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綜合判斷“推定”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第1款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蓋然性即是可能性,在證據對某一事實的證明無法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對蓋然性較高的事實予以確認。刑事案件通常依靠國家公權力取證,優勢較為明顯,且事關生命和自由基本人權,顯然不能采行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因而,相對而言,民事證明標準一般要低于刑事證明標準。
應該說,刑事案件認定孫某所侵占贓款時,從十幾萬元、十萬余元逐漸壓縮固定為十萬元,體現了刑事案件嚴格的證據標準。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陳述、刑事案件中孫某的供述、審計報告、證人證言等基本統一,按照高度蓋然性標準,相關事實足以證明。即便不將麩皮損失計入,僅按照案發階段面粉最低出廠計算,孫某擔任倉庫保管員期間不能合理解釋的損失僅面粉一項即達71萬余元[(
[法律鏈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