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項目實際負責人的劉某,對作業現場安全監管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致使施工時設備墜落工人被砸身亡。日前,句容法院以劉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被告人劉某系江陰某環保設備有限公司員工,2013下半年受公司指派到句容某五金制品公司,擔任該公司二期擴建項目實際負責人,負責項目的工程質量、進度、安全方面的督導工作。2013115日晚,因劉某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對作業現場安全監管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除塵器煙罩連接風門應安裝的24個連接螺栓只安裝了4個,且螺栓連接未安裝彈簧墊圈的安全隱患,在設備處于安裝階段,且不符合試生產條件的情況下,將設備交付五金制品公司組織試生產。使用過程中4個螺栓全部斷裂,高空墜落的除塵罩管道將爐工李某砸傷,李某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后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劉某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劉某所在公司與受害人家屬達成了民事賠償協議,并實際履行到位。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鑒于其認罪態度較好,悔罪態度明顯,且其所在單位已對被害人近親屬損失予以賠償,故對劉某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