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稱借款5萬,何以被訴14萬?815日,江蘇吳江法院民事審判庭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原告出具兩張借條合計14萬元,被告卻只承認5萬元欠款。

 

張三省和吳云弟是鄰居,兩人都是開店做小生意的,平日里抬頭不見低頭見的,關系也挺不錯。此前,張三省因為手頭拮據向吳云弟借錢,一直未還欠款。為了要回自己的錢,吳云弟將張三省及其前妻朱春花一并告上法庭。

 

法庭上,原告吳云弟訴稱,被告張三省分別于2010915日和2011315日向自己借錢55000元和85000元,共計140000元,要求被告歸還借款。被告張三省辯稱,自己實借吳云弟50000元用于個人開銷,55000元的借條中包括一個月的利息5000元。2011315日,由于未還前款,原告按照每月5000元的利息,增加了30000元利息,一并算到此前的55000元中,又讓自己寫了一張85000元的借條,但未將第一張借條收還。而被告朱春花則稱自己對此借款毫不知情,自己已經與被告張三省離婚且無力償還債務。

 

那么,被告張三省到底向原告吳云弟借了多少錢?為什么在被告第一次借款未還后,原告還愿意第二次借錢?而朱春花對自己毫不知情的債務是否需要負責任?經過原、被告三方的陳述和所出具的證據,法庭認為,被告張三省表示的僅收到現金50000元,其中5000元為利息的主張無相應證據,法庭無法采信。原告吳云弟對85000元的借款經過、款項給付方式、地點等細節不能做出詳細的說明,并對在被告未清償逾期債務的情形下再次發生借貸關系也無法做出合理解釋,相對而言,被告對85000元借款的來龍去脈作出了明確及合理的解釋。因此,法庭采信了第一張借條,而對第二張借條不予采信。最終,法庭判決張三省和朱春花于法定期限內歸還吳云弟欠款55000元。(文中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