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被前男友殺害 父母要求出事賓館賠償
作者:倪棟威 王珊珊 發布時間:2014-07-17 瀏覽次數:620
本是花季少女,卻不幸慘死前男友之手,憤怒的父母遷怒于事發賓館,要求賓館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50%,合計人民幣321770元。近日,啟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花季少女莫名失蹤
當天中午,民警在啟東市五洲賓館某房間內發現被害人陸靈羽的尸體,經傳喚審查,服農藥男子正是殺害陸靈羽的兇手石海兵。
故事從前一年說起,2012年9月,石海兵與陸靈羽相識后戀愛。然而這段感情并不穩定,警方調取的QQ聊天記錄顯示,因為考慮到未來的經濟基礎沒有保障,加上家人也反對,案發前陸靈羽已經明確向石海兵提出分手。
兩人此前到上海游玩時,陸靈羽曾向別人借過一筆錢,因為石海兵承諾歸還這筆錢,所以兩人還有聯系。正是這筆錢,讓陸靈羽丟了性命。
案發前一天晚上,石海兵意外發現一男子送陸靈羽回家,心生不快。當晚,他以還錢為由,約陸靈羽次日在五洲賓館見面。
案發后,石海兵先后采取割腕、喝農藥等方式自殺,均未果。2013年11月,南通市中級法院判決石海兵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對其限制減刑。
責任承擔各持己見
李愛華為何要將賓館告上法庭?原來,案發當日,陸靈羽是偷偷從五洲賓館的消防通道進入涉事房間的,而在其被害后多天內,當五洲賓館的工作人員提出打掃房間的要求時,石海兵主動提出不用打掃,致使案發后多日尸體才被發現。
李愛華覺得,自己的女兒既然進了賓館,作為經營賓館的業主李飛,應該對入住旅客及來訪客人的生命、財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現在,賓館對自己女兒的來訪沒有登記,客房也沒有做到每天打掃、整理,因此對陸靈羽的遇害,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然而,李飛卻不這么認為。負責清掃房間的員工在出庭作證時表示,12日下午其帶維修電腦的人去涉事房間時,房內男子稱要睡覺,拒絕他們進入。這一點,得到了和他同去的維修人員的證實。其后幾天內,該男子出門時也多次告訴服務員不要打掃。
李飛說,陸靈羽是以避開工作人員盤查、登記的方式,擅自從消防通道進入賓館的,且并非消費者,因此賓館對其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石海兵不愿意接受服務,是其作為消費者的權利,賓館出于尊重客人的考慮,不會擅自進入。陸靈羽的死是石海兵犯罪引發的直接后果,相應的刑事民事責任都應該由石承擔,賓館的行為與陸靈羽的死亡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自己不應該承擔補充責任。
法院判決駁回訴請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有兩點,一是本案兩原告的損失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現就同一事實再次起訴,是否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二是被告對兩原告的損失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啟東法院審理后認為,因兩原告在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并未將本案被告李飛列為被告,故本案不適用一事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
本案中,陸靈羽應石海兵的要求進入五洲賓館是其自主自愿行為,雖然被告對陸的來訪沒有嚴格按照賓館酒店的管理規定進行登記,但陸本人避開前臺,從賓館消防通道進入,導致被告客觀上無法對其來訪進行登記。且即使被告在管理上有瑕疵,但與石海兵的犯罪行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法官說法】
作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什么情況下才應承擔賠償或補充賠償責任呢?
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上述管理人或組織者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那么要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承辦法官單緯宇表示,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只有當疏于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不作為導致受害人損害的發生,或者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受害人的損害由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所致,安全保障義務人才應承擔賠償或補充賠償責任。(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