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審理了一起“老熟人”的交通事故糾紛,之所以熟悉,是因為這是他們因同一場事故提起的第三場訴訟了。在就繼醫藥費起訴后,完成傷殘鑒定的小徐再次就其他各項損失提出主張。因一次快速轉彎疏于觀察而使自己頻頻坐上被告席,柯某的后悔難以言表。經法院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在昆山工作的柯某已有多年駕齡,每天開車上下班對他來說是再輕松不過的事情。2012年的一天,他沿著寬闊大路由南向北行駛在回家的路上。也許是因為對這條路過于熟悉,抑或是對自己車技過于自信,在到達小區附近需要左轉彎進入小區時,抬頭看到一輛電瓶車正從北向南駛來,目測距離后柯某不僅沒有減速,反而欲加速轉彎快速通過,不巧恰恰撞到了非機動車道上由小鄔駕駛的載有小徐的電動車。猛烈的撞擊讓倆小伙子頓時摔倒在地。經測定,小鄔喝過酒,最終交警部門認定柯某負主要責任、小鄔負次要責任,小徐不負責任。

 

小徐、小鄔傷勢嚴重,長時間的住院開銷令兩個外來打工的家庭無力承擔,但兩人傷情未穩定前無法確認傷殘級別,2013年兩家相繼單獨就醫藥費部分分別起訴,希望獲得部分錢款繼續治療。截止2014年初,小徐近醫藥費已花掉近26萬元,病情穩定后鑒定為一個九級傷殘和一個十級傷殘,扣除已經獲得的醫藥費賠償,就其他損失小徐再次起訴。

 

小鄔的病情目前仍未穩定,柯某已為兩人墊付共計10萬余元,庭審中各方達成一致意見,保險公司再次支付小徐近16萬元,柯某和小鄔應承擔的部分因兩家確已無力支付,同意在小鄔鑒定后的起訴案件中一并支付。這也意味著,不久后柯某要因為該事故第四次成為被告。

 

法官說法: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機動車進出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不得妨礙非機動車、行人正常通行。本案中被告在由機動車道進入小區需要穿過非機動車道,應當減速慢行,且被告車輛系轉彎狀態,轉彎時更應對周圍的車輛和行人狀況盡到必要的觀察義務。一個“瀟灑”轉彎引來四場官司和高額的賠償,這樣的代價值得每一個開車的朋友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