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一起簡單的交通事故糾紛,孰料受害者身患糖尿病,醫院在未盡檢查義務的情況下為患者進行了葡萄糖水輸液治療,最終導致患者死亡。近日,如東法院對該起因醫院存在過失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作出判決,判決如東縣某鄉鎮醫院賠償當事人親屬相關損失9萬余元。

 

突發交通事故  傷者醫院治療時輸液死亡

 

2009291515分左右,如東男子張某在縣內X20515KM+100M路段路段內向后推動三輪車時,被駕駛轎車行駛至該路段的余某撞上,雙方發生交通事故,張某當場受傷。受傷后,張某被送往最近的鄉鎮醫院進行治療。當天1730分,收治醫院對張某進行了攝片檢查,發現張某為右股骨骨折、多發性軟組織挫傷、右腓骨骨折等癥狀,遂對張某進行了包括葡萄糖水輸液等一些列抗炎、止血、右下肢制動等治療。當天2030分左右,張某在輸液治療過程中,出現意識模糊,測BP78/48mmHg,反應較差等情形。在醫護人員的追問下才得知,張某有糖尿病史。醫院隨即對張某進行血糖含量測試,發現張某的血糖值已經超出儀器測量的上限,遂立即對張某予以胰島素等降糖治療。210上午7時左右,張某血壓突然下降至40/24mmHgHr120/分,呼吸淺快,醫院對其進行緊急搶救無效后,張某于同日720分左右,停止心跳、呼吸,被宣布臨床死亡。

 

事故發生后,如東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在2009313就本起交通事故出具了事故認定書,認定余某對本起交通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張某承擔次要責任。

 

公安依法立案  肇事者被判承擔刑事責任

 

同時,為進一步查清張某的死因,南通大學醫學院、如東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等先后三次對張某的死因進行了鑒定。由于張某家屬對鑒定結論的不認可,如東縣公安局最終委托江蘇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對張某的尸體臟器作病理學檢驗。

 

20091022,如東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依據江蘇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作出的蘇公物鑒字(2009474號法醫病理學檢驗報告,再次對張某的死亡原因出具結論,認定“張某系因交通事故引起廣泛復合性損傷,導致脂肪栓塞死亡。”

 

期間,公安機關對該交通事故依法立案并進行了進一步偵查。如東縣人民檢察院于20091127,以余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如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為準確認定張某的死亡原因,如東法院再次委托南通市公安局對張某死亡原因進行鑒定。2010621,南通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作出通公物鑒字(法醫)文審字〔20101號法醫學文證審查鑒定書,鑒定結論為:“張某系交通事故致右股骨骨折并發肺脂肪塞而死亡。”同時,余某在刑事訴訟期間,一次性賠償了張某親屬人民幣65000元,并獲得了張某家屬的諒解。據此,如東法院于2010820判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后余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依法維持了原判。

 

審視醫療過失  接診醫院被遺孀告上法庭

 

在刑事訴訟的同時,張某親屬于2010322向如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接治張某的鄉鎮醫院賠償相應損失。后因張某親屬證據不足,先后數次撤回起訴。最終,張某親屬于2013922再次起訴,要求醫院賠償因醫療過錯造成張某死亡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81293.75元。

 

因案件涉及醫療過失問題,如東法院在訴訟過程中依法委托南通市醫學會對被告鄉鎮醫院的醫療行為在張某死亡過程中的參與度進行鑒定。20131219,南通市醫學會作出南通醫損鑒〔2013048號醫療損害鑒定書,其分析說明:對糖尿病的治療及觀察不到位,沒有進行相關生化檢查,醫方存在過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創傷性休克及脂肪栓塞;醫方過錯行為對病情加重有一些影響,與死亡有一定因果關系。出具的專家意見認為,醫方的過錯行為與患者死亡存在因果關系,其原因力為次要因素。

 

如東法院結合鑒定意見審理后認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和診療護理的相關規定造成患者死亡,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南通市醫學會對涉案醫療爭議的鑒定,被告鄉鎮醫院的醫療行為存有過錯,且醫方的過錯行為與患者死亡存在因果關系,其原因力為次要因素,法院酌情認定醫院對張某親屬的合理損失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

 

近日,如東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判決鄉鎮醫院承擔原告因張某死亡造成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人民幣77041.5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判決發生后,當事人已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