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上演“電梯驚魂”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4-07-17 瀏覽次數:548
在超市乘扶梯時,由于電梯故障致使購物車卡槽,導致一名顧客從扶梯上摔到滾落,大腿骨折。近日,金壇市人民法院經審理了這起健康權糾紛案件,判令被告超市承擔主要責任,賠償受傷原告醫療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金、護理費等共計69000余元。
對此,被告超市表示,對原告所述受傷經過及事實沒有異議,在此次事件中,超市方及時為劉某進行了救治,且事發時,超市電梯并沒有出現故障,故超市應當承擔次要責任。劉某乘坐電梯時沒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和安全意識,對其受傷情況有一定影響,且其自身未盡到注意義務,所以劉某應承擔主要責任。
查明事實后,法院認為,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到被告處購物,被告未盡到對原告的安全保障義務,因而導致原告摔傷的后果,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原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未能對自身安全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也具有一定過錯。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原告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20%,其余80%的損失由被告承擔。據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