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乘扶梯時,由于電梯故障致使購物車卡槽,導致一名顧客從扶梯上摔到滾落,大腿骨折。近日,金壇市人民法院經審理了這起健康權糾紛案件,判令被告超市承擔主要責任,賠償受傷原告醫療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金、護理費等共計69000余元。

 

20131020,原告劉某到位于城東一家小型超市購物。原告劉某訴稱,當她購物后從超市三樓搭乘有扶手的自動電梯到二樓結賬時,由于電梯的原因,致使其推的購物車不能前進,始料未及的劉某正在打電話,不慎從扶梯上摔到滾落。后劉某在超市相關負責人的陪同下到醫院就診,經診斷,劉某左股骨頸骨折及多處挫傷。劉某住院40天后出院在家休養,行動仍然不便,平日由其丈夫負責照顧。為挽回自己因此受到的損失,劉某提起訴訟,要求超市方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

 

對此,被告超市表示,對原告所述受傷經過及事實沒有異議,在此次事件中,超市方及時為劉某進行了救治,且事發時,超市電梯并沒有出現故障,故超市應當承擔次要責任。劉某乘坐電梯時沒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和安全意識,對其受傷情況有一定影響,且其自身未盡到注意義務,所以劉某應承擔主要責任。

 

查明事實后,法院認為,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到被告處購物,被告未盡到對原告的安全保障義務,因而導致原告摔傷的后果,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原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未能對自身安全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也具有一定過錯。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原告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20%,其余80%的損失由被告承擔。據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