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都會看食品標簽、吊牌等所標示的內容,如果正好符合自己的需求,就會將它買下來。某食品有限公司東臺分公司在銷售食用調和油時,在食品標簽上強調了“橄欖”二字,并配有橄欖圖形,卻沒有標示出橄欖油的添加量。東臺工商局認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對其行政處罰。該食品公司不服,將工商局告上了法庭。

 

工商局立案調查

 

201191,某公司東臺分公司以每瓶108元的單價購進凈含量5的食用調和油290瓶,后以每瓶120元的價格銷售給一家超市。半年內,已全部售完,獲得凈利潤2836.9元。

 

20122月,東臺工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這家超市進行檢查,發現它的標簽上以圖形、字體、字號的方式突出了“橄欖”二字,強調了添加橄欖油,但沒有標示出它的添加量。根據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以下簡稱GB7718-2004《通則》)規定:“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某種或數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應標示所強調配料的添加量。”東臺工商局遂立案調查。

 

經過一系列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后,515,東臺工商局對東臺分公司作出責令改正,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57163.1元的行政處罰。

 

食品公司不服處罰

 

東臺分公司不服處罰,向鹽城工商局申請行政復議,經審理后,被維持原判。東臺分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該食用調和油的全名為“橄欖原香食用調和油”,其標簽上有“橄欖”二字,配有橄欖圖形。標簽側面標示“配料:菜籽油、大豆油、橄欖油、玉米油、葵花籽油、亞麻籽油、花生油、紅花籽油,食品添加劑:抗氧化劑(TBHQ)”等內容。

 

吊牌上有文字描述:“橄欖原香食用調和油,添加了來自意大利的100%特級初榨橄欖油,洋溢著淡淡的橄欖果清香。除富含多種維生素、單不飽和脂肪酸等健康物質外,其橄欖原生精華含有多本酚等天然抗氧化成分,滿足自然健康的高品質生活追求。”

 

原告東臺分公司認為,橄欖油是和其他配料如大豆油相同的普通食用油配料,不屬于“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且“橄欖原香”是對產品物理屬性的客觀描述,因此不需要標示含量或者添加量。東臺工商局在沒有任何正式檢測報告的情況下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程序錯誤。

 

此外,被告在處罰決定書中引用《食品安全法》處罰原告系適用法律錯誤。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是國家強制標準,不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外包裝誤導消費者

 

東臺法院一審認為,從橄欖調和油的外包裝上看,的確容易讓消費者產生誤解,并且橄欖油的市場價格或營養作用均高于一般的大豆油、菜籽油等,因此如在食用調和油中添加了橄欖油,可以認定橄欖油是“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具體執法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而并非在所有情況下都要對食品進行檢驗。據此本案中,東臺工商局可以通過人的視覺和認知加以判斷。

 

由于GB7718-2004《通則》國家標準于200459發布,而《食品安全法》于2009228發布,因此,在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實施前,GB7718-2004《通則》應當屬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GB7718-2004《通則》于2005101實施,原告的違法行為發生在20119月至20122月。此時,于2012420開始實施的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尚未實施。因此,被告適用GB7718-2004《通則》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是合理的。法院一審維持被告東臺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審判決作出后,東臺分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訴。市中院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