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他人財物后,卻又擔心事情暴露,次日欲用快遞將盜贓物寄還給被害人,后該快遞被公安機關調取并發還給被害人。近日,太倉法院審結了該起案件,被告人何某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14420晚,何某來到被害人沈某經營的位于太倉市城廂鎮長春路一店鋪內,趁店內無人之際,采用順手牽羊的手段,竊得被害人沈某放在辦公桌上的女士拎包1只,內有現金20310元及駕駛證、身份證等物。后被害人報案。

 

420日晚21許,我老公回家拿出20000元現金和一些證件說是撿到的,我讓他把東西寄回去,他也答應了,后來我們寄到快遞公司后警察就來了。”被告人何某的妻子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如實陳述。

 

太倉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務,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何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案發后主動退出贓款、贓物,并已發還被害人,依法及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盜竊罪是一種常見的侵犯財產多發性犯罪,不僅給大家帶來了較大的經濟損失,而且擾亂了正常的生活秩序,嚴重影響社會穩定。近年來,盜竊案件頻發,廣大群眾應該多提高自我防范意識,對于商鋪等經營場所,有條件的還可以安裝電視監控等防盜設施,以期更好防范。且,一旦盜竊他人財物,即使事后又退還給被害人,仍應構成盜竊罪既遂,事后積極退還贓物的行為,只能構成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