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吳江一家公司上班的小張明知自己沒有經濟能力,卻又想取悅女友,得知銀行有信用卡車貸,幾萬塊就可以買到一輛十幾萬的車子。這樣的“好事”可不能錯過,小張隨即辦理了信用卡車貸,等到無力還貸坐到了被告席上才明白,自己不僅要支付車款還要給付違約金,只能自吞苦果。

   

201111月,正在談戀愛的小張為了取悅女友,與一家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簽訂購車協議,并辦理了銀行信用卡車貸業務。小張從該公司購置轎車一輛,車價20萬元,只需要支付6萬元購車首付款,合同簽訂后,小張從汽車銷售公司順利提車。此后,小張使用該車至今,但囿于自己的能力,只付過幾次貸款,未付車款10萬余元。銀行見小張無能力還貸,就將小張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車款10萬余元以及違約金利息、滯納金、律師費等各項費用1萬余元。

 

在法庭上,小張為自己的行為后悔不已。他告訴法官,在購車后,自己和女朋友的感情只維持了一段時間,半年后就和女朋友分手。現在只有每月兩三千的工資收入,已經無力承擔還貸壓力。經過開庭審理,承辦法官認為小張收到車輛后,未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剩余車款,應對糾紛承擔責任。另外根據合同約定,還應當支付違約金等費用。經過法官耐心調解,小張同意想辦法向親戚朋友借錢還上貸款,并表示以后不會再做這種傻事。

 

法官提醒市民,信用卡車貸業務雖然方便快捷,最低只需支付三成首付就可以購買車輛,但是信用卡在逾期還款違約后將產生違約金、滯納金、超限費等各種費用,還采用“利滾利”的方式計算利息,所以在辦理此類貸款業務,還需要充分考慮到自己的經濟能力,理性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