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某,號稱古董商,卻幾乎與他人結成盜竊團伙自盜自購再自銷。在一次盜竊作案中為獲成功,被發現后即把被害人控制起來,強行搶走所要偷盜的物品。如此仍未收斂,十天后又進行一起盜竊作案。此后,開始了長達八年的躲避警方追捕的逃亡生涯,最終落網。2014年5月28日,東臺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許某涉嫌搶劫、盜竊案件。
一拍即合:古董商搭伙盜竊
許某,名義上的古董商,從事古董買賣多年,在泰州一帶小有名氣。2006年的某一天,在泰州市百貨大樓下面結識了一個設攤“挪碗猜豆子”的朱某。碰巧,許某的一個朋友都認識他們,得知許某在收古董這一行摸爬滾打多年,交談之下,相見恨晚。一次,朱某問許某是否有什么東西“可撈”,許某便將其在東臺市后港鎮倪莫村一戶人家看到古董木櫥一事告訴了他:“這戶潘姓人家僅有兩位老人在家,以前我在那邊收古董的時候去過他家,但就在窗子里面看了一下,潘某家里人我都沒見過。也聽說許多人到潘家看過木櫥而且出過價。”
共同犯罪:盜竊轉化為搶劫
2007年3月份,在許某的引路之下,許某、朱某等5人在兩次進行采點后,準備了作案工具手套和電筒,并商定如果盜竊被發現,就將潘家兩位老人控制起來,強行搶走木櫥。2007年3月21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許某、朱某等5人開車至潘家附近,由張某在車上等候,朱某、唐某、李某采用翻墻開門的手段進入潘某家一樓房間盜竊木櫥。期間,潘某夫婦被驚醒而阻止、呼救,朱某、唐某、李某對潘夫婦進行毆打、威脅,由被告人許某和唐某將木櫥抬至車上。后該木櫥由被告人許某以人民幣60000元的價格賣給費某,經鑒定,該木櫥價值人民幣30000元。
再次作案:許某成漏網之魚
2007年3月31日,被告人許某、朱某、唐某、李某在江都市小紀鎮吳堡南苑路某宿舍黃某家,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盜竊條桌一張。經鑒定,該條桌價值人民幣3000元。不久,朱某、唐某、李某和之前盜竊轉化為搶劫案的駕駛員張某相繼落網并被依法懲處:朱某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3000元;唐某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3000元;李某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3000元;張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繼續追繳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原本被一同抓獲的許某,由于當時同案犯沒有指認獲釋,趁機外逃。
千里追捕:外逃犯落網領刑
2014年3月份,東臺警方獲悉可靠消息稱外逃的許某在廣東翁元縣落腳,遂派員前往廣東,一張千里追捕大網撒開。3月18日,逃亡八年之久的許某終落法網,被帶向法庭接受正義的審判。東臺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伙同他人,事先共謀入戶盜竊,并商定“偷不成即搶”,后在盜竊過程中同案人對被害人實施暴力以排除被害人反抗,由許某等人強行將價值人民幣3萬元的古董木櫥搶走,其行為構成搶劫罪,且系共同入戶搶劫;被告人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入戶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構成盜竊罪,且系共同盜竊;被告人許某犯有兩罪,應實行數罪并罰。該法院認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許某犯搶劫暨盜竊罪的罪名成立。為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不受侵犯,打擊刑事犯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近日東臺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許某犯搶劫罪、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