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全損 保險金額為何不能全賠?
作者:張穎 發布時間:2014-07-16 瀏覽次數:591
車輛燃燒全損,車主按照保險單約定的保險金額要求保險公司賠付卻遭到拒絕,最近昆山某公司就遇到了這樣一個麻煩。那么保險公司拒絕全額賠付是否有理有據?近日,昆山法院民二庭就這一糾紛進行宣判,駁回了原告要求全額賠償保險金的要求,判令保險公司在部分范圍內進行理賠。
2012年,昆山某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約定投保車輛新車購置價為14萬,保險金額14萬,不計免賠率。在投保期間,該保險車輛發生火災,導致車輛報廢。事發地公安消防支隊認定事故直接財產損失約7萬。后該公司基于車輛全損的理由向保險公司申請,要求按保單上記載的保險金額全額理賠,遭到保險公司拒絕,雙方協商未果后,該公司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案件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辯稱,理賠價格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計算折舊并扣減殘值,因此不同意按照保險金額全賠。
原來,雙方簽訂不定值保險合同,在車損險條款中已有約定,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高于出現當時的實際價值,應當按出險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條款同時約定,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投保時與保險車輛同種車型的新車購置價扣減折扣部分計算。基于此,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在部分范圍內進行理賠,未支持原告要求全額賠償保險金額的要求。
法官提醒:本案涉及的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雙方當事人對保險標的不預先確定其價值,而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再估算價值、確定損失的保險合同。根據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性質及合同內容約定,保險金額14萬是保險公司賠償的最高限額,而非發生全損事故后的直接賠付金額。基于此,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理應按照雙方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保險車輛就其已使用期限進行折價,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履行理賠責任。因此,保險金額和理賠金額并不一定等同,昆山該公司因為車輛全損要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全額賠付的請求顯然無法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