層層分包 誰和受傷員工存在非法用工關系?
作者:倪棟威 楊帥民 發布時間:2014-07-16 瀏覽次數:625
為完成中標路段的施工建設,南通啟益建設集團(以下簡稱啟益公司)將部分路段分包給顧某,顧某又將其中部分分包給原告蔡某、陳某,不料,受雇于原告二人的郁某卻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并被認定為工傷。
近日,啟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蔡某、陳某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判決兩人支付被告郁某各項費用總計129591.88元,第三人啟益公司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1年6月,啟益公司經招投標中標啟東市南陽鎮2011年度農村公路(六標段)工程,并與案外人顧某達成口頭分包協議,由顧某分包該工程武陵四路、六路施工項目。隨后,顧某又將其中部分路段分包給原告。
2011年9月,受雇于原告的郁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2013年7月,啟東市人社局判定被告郁某為工傷,2014年1月,南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核定被告構成工傷九級。
然而,郁某究竟和誰存在非法用工關系,卻爭議不斷。2012年1月,啟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裁定郁某與顧某存在非法用工關系,啟益公司對郁某承擔用工主體責任。3月,顧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與郁某不存在非法用工關系。5月,啟東法院判決確認顧某的訴訟請求。
同年7月,郁某向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確認其與兩原告之間存在非法用工關系。仲裁委員會裁定確認該申訴請求,并駁回兩原告追加顧某為第三人的仲裁申請。
2013年1月,兩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與郁某之間不存在非法用工關系,同年3月,啟東法院判決確認兩原告與郁某之間存在無效勞動合同關系,其后南通中院維持原判。至此,勞動關系爭議告一段落。
啟東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在下班途中受傷,經勞動仲裁部門確認為工傷,故依法有權獲得相關賠償。本案兩原告作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人,違法招用被告,屬于非法用工的行為,故被告請求兩原告根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給予賠償依法有據,應予支持。第三人作為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將工程項目分包給沒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兩原告,故對兩原告招用的勞動者受到的損害,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據本案承辦法官黃巍介紹,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而在非法用工關系的確認上,原承辦法官王珊珊表示,非法用工系勞動關系中存在的事實狀態而非法律關系,非法用工關系導致的后果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無效勞動關系。蔡某、陳某二人作為營利主體,聘請郁某從事泥工工作,系非法用工的單位主體,因此認定與郁某存在非法用工關系的是蔡某、陳某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