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便宜占不得 代價昂貴悔已晚
作者:黃奕亭 劉羽蘊 發布時間:2014-07-15 瀏覽次數:517
近日,相城法院判處一起職務侵占罪案件,兩被告利用在光非科技公司擔任員工的便利,多次非法侵占該公司的手機觸摸屏,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與有期徒刑半年,緩刑一年。
茍某在光非科技公司車間生產線做操作工,每天與手機觸摸屏打交道。13年5月份,茍某網淘時發現,淘寶網上竟然有商家專賣手機觸摸屏,茍某就動起了心思。其后,茍某與商家聯系,商家將海信、聯想、oppo的觸摸屏的收購價都一一告訴茍某,表示茍某供多少貨商家就收購多少。于是,茍某開始了“家賊”之路:第一天,他從公司偷偷順走了兩片觸摸屏,幾天后發現并無風險,便每天從生產線偷揣著六七片觸摸屏回家。同年6月,茍某在與朋友厲某小聚時,興奮地告訴他自己新近發現的巨大“商機”。厲某一聽,不免心癢,便去光非公司應聘生產線的操作工,為的就是偷取觸摸屏賣錢。幾天后,厲某順利地進入公司,在生產線做操作工,負責擦拭觸摸屏等簡單工作。每天下班,兩人才開始真正的“工作”--偷偷將觸摸屏帶出公司,占為己有。到九月份,厲某共偷出手機觸摸屏200余片,茍某竊取500余片,厲某將盜得的手機屏賣給茍某,由茍某統一與商家聯系。厲某銷贓得款近三萬元,茍某自不必說,自己竊取的手機屏500余片加上購銷中的差價,讓他短短幾月內一下獲得了近十萬元的額外收益。一次,厲某在偷取手機屏時被忘帶鑰匙回公司取的同事逮了個正著,同事立即報警,厲某就擒,并檢舉揭發,一條線上的茍某也因而落入法網。
相城法院審理中認為,被告人茍某、厲某,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兩人均如實交待罪行并積極退賠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厲某檢舉他人罪行,屬立功;加之社會矯正機構的意見,可判處緩刑,故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本案中,職務侵占罪的表現形式與盜竊罪十分類似,那么如何區分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呢?首先,從主體來看,“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必須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這樣的特殊主體,而盜竊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其次,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客觀方面最重要的區分點在于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和方便條件。若無此種權力與條件,僅是利用對工作環境的熟悉非法占有單位公共財產,則應納入盜竊罪的范疇。顯然,本案中的兩被告均是利用了職務上“經手”手機觸摸屏的權力與方便條件,故應構成職務侵占罪而非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