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幫購房地產 騙得巨款判重刑
作者:雪峰 發布時間:2014-07-15 瀏覽次數:527
個體經營者徐金,采用偽造土地轉讓協議書、安置房購買合同等手段,以能幫助他人購買地皮、安置房、車庫等為幌子,騙得人民幣992715元,所得贓款被其用于賭博、放高利貸、購買汽車、裝修房屋和日常開支等。近日,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1、被告人徐金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2、未能追繳的贓款人民幣992715元,在查明被告人徐金財產下落后繼續追繳,與扣押在案的牌號為蘇MLDxxx的長城牌轎車1輛的變現款,一并分別發還給被害人。
徐金于2011年11月至2013年8月間,偽造《土地轉讓協議書》、《陽光家園安置房建筑面積及購房款結算單》,謊稱能幫助王某購買地皮,騙得王某人民幣150000元,謊稱能幫助王某購買安置房,騙得王某人民幣69610元,合計騙得王某人民幣219610元。
徐金于2011年11月至2013年8月間,偽造《土地轉讓協議書》、《幸福家園安置房建筑面積及購房款結算單》,謊稱能幫助趙某購買地皮,騙得趙某人民幣150000元,謊稱能幫助趙某購買安置房和車庫,騙得趙某人民幣183305元,合計騙得趙某人民幣333305元。
徐金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間,偽造《幸福家園安置房建筑面積及購房款結算單》,謊稱能幫助蔣某購買安置房,騙得蔣某夫婦人民幣439800元。
法官說法,被告人徐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徐金犯詐騙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金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金自愿認罪,公安機關已扣押部分贓物,均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徐金具有劣跡且以老年人為詐騙對象,均可酌情從重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